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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前天 17:09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行號負責人如何為自己開離職證明?

各位前輩好,小弟想要詢問問題
個人與其他人一同成立了一間公司,並一起工作了一年半
我是負責人,另一位是股東,現在由於方向不同所以準備轉讓公司給股東

為了下一份工作,要開離職證明的時候發現
當初成立由於不懂,在得知1人公司無法成立投保之後,我只有弄健康保險
而另一邊我開始繳國民年金

目前問題卡在
1.1人公司為自己開離職證明的話,要怎麼開?
2.看範本有說要有勞健保的投保單位,但我只有健康保險要怎辦?
3.是蓋大小章後,還需要蓋發票章以示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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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您好,
行號負責人(雇主)為自己開立離職證明,應以「行號印章」與「負責人章」蓋章,形式上「自己核定自己離職」,並載明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離職原因(如歇業、業務縮減等)及確實離職日期。
行號負責人開立離職證明關鍵步驟:文件格式:可參考勞保局範本,自行製作離職證明書,重點需包括:公司名稱、統編、員工(負責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離職原因、入職與離職日期。
蓋章要求:蓋上「行號大小章」即具備法律效力。開立身分:雖為負責人,但在文件上簽署身份應註明為「原負責人」或「原投保單位負責人」。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C30ECD2C9D31116&sms=B81E4E16FE8825B0&s=4A5A69E23E412303
附上離職證明書範例 提供參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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