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18/6/7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下班刷卡

我們公司講究信任員工,讓員工依自己需求彈性上班,這樣還一定要要求員工下班打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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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出勤紀錄之形式不以打卡為限,包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指紋機、掌紋機、電腦出勤記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記錄均屬可行。完全未置備出勤紀錄,可處9~4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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