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6-50歲
填寫履歷表 服務公司(工作期間)誇大 被告詐欺 構成法律要件
被公司無意發現勞保記錄與104服務公司期間有誇大,
1.公司主張8份工作期間都是連續情形,讓公司誤信本人工作是很穩定
2.服務公司期間有誇大的情事ex:可能去2個月但是寫2年之類
公司主張錯誤資訊造成公司誤判主張本人詐欺
但實際上本人有高學歷也有豐富的工作經驗且曾任職於科技大廠.. 所列之公司都是曾服務過,學歷與證照無一造假,僅有服務期間有誇大及104 工作連續 實質上沒有,公司依此用刑事詐欺告我,因不實之資料造成公司誤錄取我而造成財務的損失,這問這樣在法律成構成要件? 因本人有職災受傷之情事,公司故意拿此刁難,藉此主張勞雇關係不存在,原因是本人使用詐術造成公司判斷錯誤,就本人上述錯誤之情形是否構成? 麻煩請大家幫忙,感激不盡
您好,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確實有舉出。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公司的敘薪是會參考過往工作年資,進行職位及薪資的核定。您過往工作經歷非連續性,確實已經構成虛偽意思表示,公司可以立即終止與您的雇傭關係。至於職災的部分,與此無關,是可以極力爭取的。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你遭遇的問題牽涉到法律專業
且內容事涉你的隱私
建議你應是尋求法律諮詢
可先利用你所在地立委或議員的諮詢服務
再進一步評估是否找律師協助
以上
我在寫履歷表和面試時謊報學經歷,會吃上官司嗎?
答案是肯定的,若遭人事查核屬實,最重是有可能吃上刑事告訴的。
事實上若求職者在履歷表造假,是有法律風險的。因為徵才企業若信以為真,並依據求職者所提供的學經歷、技能專長給予相應的職位、職等、薪資與福利,最後卻發現實情與履歷表所稱有異,常會出現的三種處理方式如下:
終止勞動契約
提起刑事告訴
請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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