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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您好我想了解主管司機的相關權益

1.我簡單說明我碰到的狀況,我們公司沒有規定上班時間的起末,只有看老闆什麼時候用車才開始往後算10小時!
2.但有時候出勤時間會到14小時左右,公司那邊會扣我時數,說吃中餐1小時和晚餐一小時,還有四小休息半小時共記被扣除3小時
我想了解的是關於被扣除的休息時間是否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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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的公司沒規定固定上下班時間,只依據老闆需求用車,並根據出勤時間扣除休息時數。
2 公司扣除休息時間需符合《勞基法》規定,若超過工時,休息時間安排應合理且合法。
3 根據台灣《勞基法》,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加上加班不應超過12小時。
4 休息時間如午餐、晚餐或中間休息,依法應排除在工作時數外,但需明確計算。
5 若公司未能妥善安排您的休息時間,您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保障您的權益。
6 針對加班部分,公司應支付加班費,且休息時間不應隨意扣減您的工資。
7 祝福您。

您好,看到您提到的情況,確實在工作中遇到這樣的狀況會讓人感到困惑和不安。

根據台灣的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的安排應該是清楚明確的。一般來說,工作超過一定小時後,員工有權利享有休息時間,而這些休息時間是否計入工時,通常要看公司與員工之間的約定或是勞動契約的規定。

1. 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不應超過8小時,每週不應超過40小時。若有超時工作,應計算加班費。

2. 休息時間:若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員工應至少有30分鐘的休息時間。這段時間通常不計入工時,但具體情況要看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協議。

3. 用餐時間:用餐時間通常不計入工時,這是比較普遍的做法。

在您的情況中,若公司要求您在老闆需要用車時才開始計算工作時間,然後扣除用餐和休息時間,這些安排應該在您入職時就有明確的協議或說明。如果沒有,您可以考慮與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溝通,尋求更清楚的說明和合理的安排。

若您覺得公司安排不合理,您也可以尋求勞工局的協助,了解自己的權益,並進一步維護自己的權益。

參考: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2660/20810/
《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要求雇主必須在工作時間內,每4小時應給予勞工30分鐘之休息時間。所稱「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因此,駕駛受雇主之命令,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俗稱待命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但是,一日之工作時間中,也同時必須遵守休息時間之規定。

法定休息時間勞工只要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而且僅限於「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情況,雇主才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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