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1/10/5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提了離職被要求做一個月

我在目前的公司工作未滿一年,在面試的時候老闆娘說公司都是依照勞基法,所以離職前我上網查了,未滿一年的預告期是10天,我在10/4提離職,但老闆娘要求我做到10月底,我拒絕並說只打算做到10/15,結果老闆娘對我人身攻擊甚至威脅我說不給我離職證明單,可是因為當下很生氣所以沒想到留訊息或證明自己提出離職的文件,如果老闆娘堅持耍賴說我沒有提前通知該怎麼辦呢?

回答 3觀看 2062
回答 3

您好,經了解過您的問題後,給予幾點建議如下。

① 未滿一年的預告期是10天,我在10/4提離職,但老闆娘要求我做到10月底,我拒絕並說只打算做到10/15,
✍🏻 Pennie 前輩的說明很清楚,基本上您只要有留紙本或訊息紀錄的資料,公司不能夠指定您的離職日期,您可以按照規劃的10/15進行離職。

✍🏻 但雖說公司沒有權利延後您的離職日期,但離職時公司還是有一些手續要辦理,難保公司不會在其他的作業方面去拖延,也很可能造成您後續求職上的困擾,所以如果在還沒找到下一份工作前,您也可以考慮與主管協商看看,以找出兩人都可以接受的時間點。

② 結果老闆娘對我人身攻擊甚至威脅我說不給我離職證明單
✍🏻 在職場中,有很多人都有過因為離職,造成與前公司主管有不愉快的經驗,甚至在離職前這段時間故意找麻煩,這並非是我們想要的。但離職也是一種職場學習,如何在離職前能夠盡可能保持和平相處,甚至不要遭受到公司惡意刁難,在此提供幾個個人在【職涯診所】曾回覆過的內容,也希望能夠讓您有所收穫。
1. 【提離職後,主管態度變很差】📌: https://is.gd/fkFXKA
2. 【如何製作離職交接清冊】📌: https://is.gd/WPICqd

👍🏻 以上幾點是個人的建議分享,希望能夠解答到您的問題,也願您能夠順利找到想要的方向與答案,祝好運。

👍🏻 如果您在職涯診所中有得到想要的幫助,也希望您能把這份感激,轉為幫助身旁需要的朋友們,共同建立起職場【∞ 善的循環】。

5人拍手・
3人肯定

求職是門學問 離職也是
資方可能會因為很多原因希望離職員工晚點離職 但勞方也有自己規劃 所以才需有法律做依循 看過些案例 如果只強硬的談法律 很容易撕破臉 後續離職作業處理上也因為撕破臉 受情緒影響而衍生出其他問題

如想證明自己提離職 這很簡單 補個訊息通知(或email)留底就可
但想順利離職 應該再找老闆娘好好的談一談
帶著平靜情緒良善態度去談 主要是解決事情
告知只能做到15號的理由(並非是為難雇主 主要是某些自己的規劃必須去做之類的) 因知道公司都是依勞基法規定 所以自己也是有遵循勞基法 為了公司好 請老闆娘趕快找人 自己會做好交接準備 雖然離職還是希望不影響公司等等 給老闆娘台階 也是讓自己後續更方便
其實雇主不給離職證明單 也會違反勞基法 會有罰鍰的 老闆娘可能當下也是生氣才說氣話 那這麼容易說不給就不給 每間公司都這樣職場就亂套了 最後如果發展成勞工申訴 公司也需處理一堆事 對公司也並不會比較好

當然如果撕破臉無所謂 或己經撕破臉了 那就依法據理力爭 真的沒辦法的話 最後就是走勞工申訴 只是雙方都耗時耗力

關於離職證明單可參考如下:
 勞基法19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4項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 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第1項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3人拍手・
1人肯定

您好,
勞基法第16條雇主資遣員工時,如果員工繼續工作在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第15條也提到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由於勞動基準法是規範雇主制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雇主違反法令時才會受罰,是不會罰勞工的。其次按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勞上字第70號判決,雇主如與勞工約定較勞基法為長之預告期間為無效,因此您在10天前預告是符合法令規定的。
至於跟雇主通知離職的認定,是從對方收到與得知訊息當天就起算,可以用口頭、書面、簡訊、Line、email...等方式通知,只要確定雇主有收到訊息即可,而且法院的判決也支持離職是員工單方面的主張,即使沒有預告、沒辦理業務移交或是雇主不同意,還是有效力的。您已經完成法定的預告通知,建議能夠完成工作交接或是製作交接清冊給雇主。
勞基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如果雇主拒絕提供離職證明,建議可以向勞工局申訴,請政府官員協助溝通與處理。
以上建議請您參考。

3人拍手・
2人肯定
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
找不到想看的內容嗎?

大家都在搜

發問
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