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檢舉雇主違反勞基法等所需資料及條件詢問
情形:於連鎖超商兼職
1.公司錄用我時,未提供任何書面勞動契約來告知我薪資、到職日及其他基本條件,想詢問這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2.公司告知不會替員工投保勞健保,僅以「補貼 1000 元」取代,明顯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不知這兩條是否正確。
3.公司安排我每日 6:30/7:00 至 13:00 上班,但未依法給予 30 分鐘休息時間,違反《勞基法》第 35 條。
4.公司要求我於 9/1 正式到職前,先於 8/25、8/26 提供勞務(10:0014:00、07:0012:00),但未明確說明是否支薪,疑似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
5.公司未公告任何工作規則或守則,卻於 9/2 下班後才以對方主觀的「外觀及態度」為由,要求我立即改正,否則不得再上班,疑似以逼迫自願離職方式規避《勞基法》第 11 條及第 12 條之規範。
以上2、3、4點若要檢舉的話需要工作證明或出勤證明,但當時同第1點所說,公司未給予我任何契約,請問我是否能以我與店長Line對話截圖當作我有在該單位工作的證明?(或是我被加入該公司的公司群組等截圖畫面)
9/1、2皆有在公司打卡,但以系統打卡故我手上沒有紀錄存在。
詢問我該如何準備我手上該有的資料作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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