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到職前不到一周通知職務裁撤
前陣子在職時去某公司面試,與面試主管相談甚歡,後續薪水及上班日期都談好,目前離報到不到一周,今日接到電話說是高管決定將即將進去待的職務裁撤,因此新工作直接告吹,聯繫的主管表示可以媒合同公司不同職務,但會跨區。
但因為本身就租地離公司遠,因此已經搬家完了,前租屋處已經付違約金及相關租金,新租屋處也簽好約並兩押一付,如果媒合到另外的職位,又需要在搬一次,相關的費用對於剛出社會的我來說實在難以負荷,如果說賠償一個月薪資的資遣費,其實也入不敷出,如果需要相關賠償或協助,該怎麼處理,或是該找誰呢?
一、先釐清法律責任與可主張的權益
⚖️ 勞基法適用與實務見解
雖然你還沒正式報到,依《勞基法》第9條來看,雙方尚未形成正式的「勞動契約關係」,所以很多保障(如資遣費、提前通知期)不一定適用。
1.但根據法院與勞動部過往判例,有以下重點:
-如果雙方已有約定報到日,並明確承諾聘用條件(薪資、職稱、地點等),即便尚未實際報到,也可能已構成「預告僱傭關係」或「準契約關係」。
-雇主無正當理由(如公司解散、不可抗力)單方面取消聘用,求職者可主張「信賴利益損害賠償」,如搬家費用、租金違約金等。
二、你可以主張哪些損失賠償?
依據你提供的資訊,可主張以下類型:
項目 說明:
🔹 搬遷費 包含搬家公司費用、交通費
🔹 房租損失 前租處違約金、已支付租金、押金損失
🔹 新租處已付費用 如押金、租金,若放棄會損失可一併主張
🔹 準備成本 如工作準備所花費(服裝、證照、交通等)
✅ 記得保留所有發票與對話記錄(搬家單、租約、對話紀錄、Line對話截圖等)。
三、處理流程建議
1. 先與公司協商、書面提出訴求
你可以寫一封簡明理性的協商信(可幫你代擬),內容包含:
-表達對臨時取消聘用的遺憾
-清楚列出已造成的實際損失(租金、搬家費等)
-表達希望能夠協商合理補償以解決糾紛
-要求在幾日內回覆,否則將尋求政府協助
2. 若公司不理會,可透過以下管道申訴
🔸 勞工局(最直接)
到你報到地點所屬縣市的勞工局,提出「預定聘用遭取消的損害申訴」
勞工局會安排調解,有些會主張「信賴利益損害」請求合理補償
🔸 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諮詢/代書)
幫你確認可否用民法第184條或契約解除的「損害賠償」主張
也可協助提告(如果最後走到法院)
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