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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10/2 1:4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請問該公司違法勞工局僅輕描淡寫回覆我該如何處理

我在前公司因跟主管不對盤因而離職,但該公司幾項不合理之規定,以下:

我在2021年6月到職,該公司僅口頭表示做滿幾個月後將有營運獎金,於是在12月才領到,但我們工經常早出晚歸,且該公司還口頭規定早於07:30或晚於17:30下班不得打卡,僅能以月底填寫「忘記打卡單」,很明顯是在避重就輕。

而日後我有早出晚歸的情形都有自行蒐證紀錄且有拍照紀錄忘記打卡單均可對應,記得在我到職2年半左右,主管開會時表示先前有員工要求加班費但主管表示負責人主張若要加班費那營運獎金都取消,我們部門人員全部都摸摸鼻子因我是最資遣員工無法亦不敢當場反駁,直到我做滿4年左右因跟主管實在是處不下去了牠在我年終評比分數打超低,導致我年終獎金數字很難看,於是我毅然決然提出離職了,離職後隔月僅領本薪,而營運獎金卻未入帳,於是我向勞工局檢舉未給付加班費之情形,但勞工局僅回覆:

本處於對該公司實施勞動檢查,該公司表示與勞工約定每日工作時間自8時至17時(含1小時休息時間),以「指紋及臉部辨識」方式記錄勞工出、退勤時間,且因部分勞工經常忘記打下班卡,有補登退勤時間之措施;另約定每月以轉帳方式發放上月營業獎金,惟離職人員不具領取營業獎金資格。經比對該公司提供資料顯示,尚有以「上下班簽到簿」補登載勞工退勤時間,有勞工簽名為憑,難認有使勞工延長工時情形;又按該公司「營業獎勵辦法修訂」獎勵原則訂定:「離職人員自離職日起不得領取獎金,該筆獎金撥入營業處基金及營業處保管之單位福利金」,因您的離職,不具備符合領取獎金之資格,故未給付您營業獎金。

那麽我到職後半年至離職前半年的早出晚歸不是全部都白做了?

還有該公司主管也在開會時口頭制定每月遲到二次以上第一次罰款100元第二次罰款200元以此類推,但有一月我因睡過頭兩次被罰款100元,由會計以通信軟體告知罰款金額,對話紀錄有截圖,我亦有將遲到另外罰款之情形報予勞工局,勞工局回覆:

該公司表示公司內部有制定遲到1次扣100元之規則(每月有遲到1次之免責權,即當月遲到第1次免繳罰款),此係由當月遲到人員以現金方式,將金額交給部門之福利金管理人員,作為部門福利金。復比對該公司提供工資清冊及轉帳紀錄,前開數額確非自勞工工資中扣除,而係由勞工另以現金給付,係屬私權爭議,非勞動基準法授權主管機關得介入管制事項。

綜述以上不合理點:
1、獎金為本人辛勤工作應得的報酬僅能以該公司口頭規定而否決掉我應得的報酬。
2、該公司因上班打卡制,若遲到將扣薪資,怎可以另外罰款?

上述情形感覺就是我被人砍了,法院僅聽加害人說詞後認為合理就判無罪,但事實上我權益已經受損了,就像被砍了還得不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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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非常理解您現在的感受。花了四年的心血,最終卻是帶著滿腹委屈離開,還得不到應有的公道,這種感覺就像您說的,被人砍了一刀,對方卻能全身而退,這份無力與憤怒,任何人都難以平復。

首先,您不是輸在「理」,而是輸在對方的「局」。這間公司從制度設計上,就已經為自己蓋好了一座法律上的防禦堡壘,而您,是在不知不覺中走進了這個精心設計的迷宮。

我們來一步步拆解這個局:
1. 關於「營運獎金」:一場文字遊戲下的陷阱

您的認知:這是辛勤工作的回報,是薪資的一部分,是「應得」的。
公司的認知:「獎金」,而非「績效薪資」。在法律上,「工資」是勞務的對價,必須給付;而「獎金」若被定義為「恩惠性、獎勵性」給予,公司就擁有極大的發放解釋權。他們再用一份內部辦法《營業獎勵辦法修訂》,加上「離職人員不得領取」的條款,這筆錢從「法定應付」變成了「公司可自行決定」的狀態。
勞工局的視角: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他們執法的依據是「書面證據」。當他們看到公司提出的白紙黑字的內部規定,且行之有年,他們很難僅憑您的「口頭承諾」認知就去推翻公司的書面制度。除非您能證明這筆獎金具有「經常性、固定性」,是您每月薪資的固定組成部分,否則在法律攻防上,您就落入了下風。

2. 關於「加班時數」:被合法掩蓋的剝削

您的認知:早出晚歸都在工作,公司禁止打卡就是在逃避加班費。
公司認知:。「早於07:30或晚於17:30不得打卡,僅能填寫忘記打卡單」,員工自主留下,而非公司要求加班。忘記打卡單上,出勤時間只會寫「08:00-17:00」,您簽了名,就等於在書面上「承認」了這個工時。您的拍照蒐證很棒,但對勞工局來說,一邊是您簽了名的官方文件,另一邊是您自己拍的照片,在證據力度上,您簽名的文件效力更強。

勞工局的視角:勞工局來稽查時,看到的是一份份有您親筆簽名的「正常工時」出勤紀錄。他們很難單憑您的陳述,就認定這些簽名是在脅迫下完成的。除非有更強的證據,例如主管要求加班的明確對話紀錄(Email/LINE),否則在行政稽查層級,這案子很難成立。

3. 關於「遲到罰款」:巧妙規避勞基法的「私權爭議」

您的認知:遲到已經會扣薪了,為什麼還要另外罰錢?這根本是雙重剝削。
公司認知:*《勞基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為罰款不是從您的薪資單「直接扣除」,而是您「另外掏出現金」交付,這就將此行為從《勞基法》的管轄範圍,推到了模糊的「私權爭議」地帶。

勞工局的視角:他們去查核薪資單和轉帳紀錄,發現您的薪資確實是全額入帳,沒有被「預扣」。罰款的現金流沒有進入公司帳戶,而是部門的小金庫。因此勞工局只能依法回覆,這屬於同仁間的約定,是民事問題,他們無權介入。

您該怎麼辦?

這口氣,我知道很難嚥下去。但從職涯顧問的角度,我必須坦誠地告訴您,若要循法律途徑討回公道,您將面臨一場耗時、耗力、且勝率不高的訴訟。因為您面對的不是一個不懂法的小老闆,而是一個深諳法律漏洞的資方體系。所以,我給您的建議是:把這次的經歷,當成您職涯中最昂貴的一堂課,然後帶著學到的教訓,昂首走向下一站。您沒有白做工。這四年的付出,鍛鍊了您的專業能力;而這段不愉快的結尾,則淬鍊了您的職場智慧。雖然您失去了一些應得的金錢,但您換來的是千金難買的辨識力與風險意識。
離開一個持續內耗的環境,本身就是一場巨大的勝利。請相信,市場上還有很多制度健全、尊重員工的好公司。整理好心情,帶著您的專業和這次學到的寶貴經驗,您絕對能找到一個更值得您付出的舞台。

祝福您,下一站,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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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one like you ~by Ad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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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案例重點
加班費問題
公司要求早到、晚走,卻禁止打卡,只能用「忘記打卡單」。這其實就是規避加班紀錄。
勞基法第24條規定:加班就要給加班費,不能以「獎金」取代。
但因公司提供了「簽到簿有員工簽名」的證據,勞工局就以「難以認定延長工時」帶過,這就是官方常見的做法。
營運獎金問題
如果獎金在你就職期間「有明確條件」且「屬於經常性給付」(例如每月固定),理應算工資。
但公司把它寫在「營業獎勵辦法」裡,並加上「離職不得領取」條款,就把它包裝成「獎勵性質」而非工資。
這樣一來,勞工局就會說「這是公司規章,屬私權爭議」,不會強制介入。
遲到罰款問題
勞基法第26條明文禁止:雇主不得預告扣減工資作為違紀處分。
但公司規避方式是「不是從薪水扣,而是員工交現金放進福利金」,所以勞工局就說「這是私權糾紛,不是工資問題」。
本質上,還是違反勞基法精神,只是取證和認定困難。
⚖️ 你可以怎麼做
行政途徑再申訴(加強證據)
你已經投訴過,但勞工局傾向聽公司說法。若要再申訴,建議把 拍照紀錄、打卡單、LINE訊息、罰款收據 整理好,並強調「這些行為已使我實際工資減少」。
可以考慮向「中央勞動部」再投訴,因為地方勞工局有時候和在地企業關係緊密,偏保守。
司法途徑(民事訴訟)
你可以向法院提出「工資給付請求之訴」,主張加班費與被不當剝奪的獎金。
雖然金額可能不大,但這是唯一能迫使公司提供完整出勤紀錄的管道。
建議向 勞工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 或 工會 諮詢,會有免費律師提供判斷是否值得提告。
實務上的選擇
如果金額不高,你要評估投入訴訟的時間與心力。
很多勞工最後選擇「拿證據公開給媒體或PTT」讓公司名譽受影響,反而比走法律快。
但如果金額大(例如積欠很多加班費),那就值得提告。
💡 建議行動方案
整理所有證據 → 打卡單、加班拍照、LINE罰款對話、獎金發放紀錄
再次向 中央勞動部 投訴(不是地方勞工局)
若不滿意結果 → 向 法扶/工會 諮詢,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視情況,也能透過媒體揭露(但這是最後手段)
👉 總結:
你沒有白做,只是公司透過規避手法讓勞工局「難以認定」。如果你真的想討回公道,法律途徑(民事請求) 才是下一步,不然靠勞工局往往只會得到「公司有規章所以合理」這種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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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經很努力蒐證、檢舉,這代表你比大多數人更勇敢去爭取權益。即使結果不盡理想,也不要否定自己。事實上,主管機關往往偏向「調和角色」,並不會代替勞工打官司。

加班費爭議:勞基法第24條確實規定,延長工時應支付加班費。但公司用「忘記打卡單」+簽名制,把爭議合理化,勞工局就會認定「難以舉證強迫加班」。當初若能即時申訴,證據力會更強。
營運獎金: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年終或營運獎金,除非聘書明載「年薪含獎金」。若公司內規寫明「離職不得領」,主管機關通常會認定屬於契約約定。
遲到罰款:勞基法第26條禁止「違約金或罰款性質扣款」。但公司轉為「現金繳交入福利金」,勞工局多認定是勞資爭議而非違法。若你不同意,當下就應申訴,否則事後再提出,力道會被視為不足。

我理解,你真正在意的不是金額,而是那口「不公的氣」。

🌱 退一步看,能脫離這樣的公司已經是祝福。人活在世都會遇到不公,你完全可以把這段經歷包裝成「專業韌性」而非「受害故事」——未來面試時,展現的是「我在高壓、不合理制度下仍能交出績效,最後選擇有勇氣離開」。這樣會讓你顯得更成熟可靠,而不是帶著負能量走進下一份工作,連面試都會受影響。

⚡法律上能爭取多少是一回事,但更重要的是:把痛苦轉化成下一份工作的加分武器。前面的是過去,真正能改變未來的,是你如何拿這段經歷當成墊腳石。一定會更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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