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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前天 18:50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61-65歲

賴提問理職一事,就是證據要自動離職嗎?

我曾在3/16在賴跟我主管說”若我不想做了要提早多久提離職“(我沒押日期)她回我找老闆說,我找老闆說(當面說)我不想做了,老闆說都做這麼久了為什麼,我告訴她原因,她說她會幫我處理問體,叫我再做,若還是覺得不想做再找她談,我說好,可是今天(4/24)卻突然告訴我她已找人了星期一要來跟我辦交接,我很錯愕,我說我沒有要離職啊!妳們要逼我離職,她說是我自動要離職的,而且我常請病假,我一直強調我不離職,她們說我在賴說了就是證據,白紙黑字她們是站的住腳的,請問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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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不管誰對誰錯,戀人之間已經互相傷害了,這份婚姻大概也無法維持了;在我看來,離開會是比較好的選擇。
只是,該怎麼離開呢?以下觀點,是基於既然你無情,那就別怪我無義。

首先請你確認你的原話,是不是一字不差「若我不想做了要提早多久提離職」;
「若」字尤其重要,代表你只是在詢問而已。我先假設你一字不差。
後續那些口頭都沒有證據,我們就些略過,當作沒發生。

如果,你的原話,可以解釋成你有提出離職,以下文字可以通通忽略,因為提出離職是形成權,一旦提出就生效,再也無法反悔,除非你們之間另訂新約 (看起來不可能)。

第二老闆說你做很久了,我假設你超過三年年資,那就要30天前告知 (你或老闆都一樣)。

好的,答案出來了:
1.公司沒有證據說你提過離職
2.依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公司不能預告要解雇你,除非公司有以下情形: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3.依勞基法第12條之規定,公司不能無預警的解雇你,除非你有以下情形: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再說請假,病假又如何?你都合法請假,病假不是「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的理由,也沒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所以公司站不住腳的。

也就是說,當公司解雇你時,他就準備給你補償金吧,甚至會面臨勞工局的罰鍰。

很重要:
務必請公司在離職證明上,註明是依據勞基法第11條或12條哪一款讓你離開?有本事寫清楚!
如果公司開你自願離職,不要接受、不要簽名,離開後,你甚麼證據都難拿到。

建議你做三件事:
1.保留LINE截圖 (如果情況允許,可以mail給HR說你並未提離職)。
2.蒐集你的績效考核證據,如果你績效OK,那沒有理由開除你。
3.趕快找地方政府勞工局諮詢,必要時可以請勞工局介入。

以上基本的做完,公司不會太好過的。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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