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請辭前跟公司申請服務證明,在「職位」的部分沒有填寫完整怎麼辦
1.離職前半個月就申請服務證明(我是自己離職但我有權利申請),第一版完全沒有給職位名稱,有重新申請一遍。
2.在離職過幾天給了第二版「錯誤的職位名稱」+但還是「缺少更早之前的職位名稱」。
3.再次反應後就只更改「近期的職位名稱」,「更早之前的職位」完全忽略,但我有在第二次反應時有明確說出這個部分,不知道為什麼被老闆省略過去?
4.如果想要新的服務證明,會建議檢舉比較快還是申訴?目前已有新工作,如果要開調解會會有點不方便,希望眾大神可以幫忙解惑,非常感謝!
一、你遇到的問題常見原因(實務經驗)
你描述的情況非常典型,原因可能有:
1.主管、老闆不懂要寫完整(常見)
2.只願意認列你最後的職位,不想補列以前的職稱(怕你「假裝資深」)
3.公司內部沒有完整的異動紀錄,怕填錯直接避開
4.刻意省略過去職位,以免你藉由證明提高職涯資歷 or 勞退提撥爭議
✔ 發給錯誤職稱、少填職稱,都屬於 違反服務證明義務。
二、不想開調解會的情況下,最有效的做法(強烈推薦)
⭐ 步驟 1:給公司一封正式但客氣的「最後補正通知」(Email / Line 文字版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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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服務證明的職位欄位,目前仍缺少我在(填入時間)期間擔任的職位「XXX」。
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雇主需依勞工實際服務情形開立證明,因此職位部分需完整列出我當時的職稱。
這份證明僅作為我個人職涯與工作年資使用,不涉及任何公司責任與爭議。
因我目前已就職,希望可以協助於○月○日前補正新版的服務證明,以免影響我個人後續文件備存。
感謝您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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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是 不要讓公司覺得你要拿去告他、檢舉他,否則他會開始怕、越不願意幫你。
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下方有法條提供給您參考。(相信您也查詢過了)
但我很好奇的是,前公司不給的原因是什麼?
法條不只是法條,清清楚楚的罰則,所以不給的原因是?
又,你必須要拿到一張你想要的服務證明書的原因是?
勞資協調的確會有一些程序,稍微比較麻煩。
你也可以直接檢舉或電洽1999會幫你轉對應單位讓你詢問。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DEDF5DCB0A26A46&sms=87415A8B9CE81B16&s=55422444971A7D39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服務證明書之記載事項
服務證明書目的是證明勞工的工作經歷,以利於勞工求職之用,因此不得紀載不利於勞工求職的事項。
如果雇主拒絕/遲未發給服務證明書
如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依同法第79條,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可至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提起申訴或申請調解。
勞工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之期限
勞動基準法第19條所稱之「勞動契約終止時」,自應包含「勞動契約終止之後」;並且依同法第7條規定,雇主本應保管勞工名卡至勞工離職後5年。因此,若勞工之勞動契約後5年內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