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只工作四天,就被資遣合理嗎?
我剛到新工作上班四天(建築事務所助理)
主管突然告知:「從辦公室的監視器畫面覺得我學習力太慢、需要同事一教再教等等不適任」。
請問這個解僱理由是合理的嗎?
我不太能理解這些狀況為什麼能從監視器得知
況且我才工作四天而已......
當初面試說好一個月會考核一次
竟然連一個月的考核日都還沒到,只憑上級看監視器的畫面來決定,我不太能接受這樣被資遣,有什麼辦法可以申訴嗎?
依您提到的問題看來,您的(前)雇主係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規定,與您終止勞動契約,略提供實務上對該款之解釋,供您參考:
1. 所謂「確不能勝任工作」,非但指能力上不能完成工作,即怠忽所擔任之工作,致不能完成,或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亦屬之。(最高法院86台上82號判決參照)
2. 雇主是否有通知改善後勞工仍拒絕改善情形,或勞工已直接告知雇主不能勝任工作,或故意怠忽工作,或故意違背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等情形,綜合判斷之,以昭公允。至工作上偶爾疏忽,乃人情之常,工作品質之高低,亦因人而異,必該勞工工作疏忽或工作品質低落之情形,達於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始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91號判決參照)
3. 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參照)
綜上,在勞雇關係存續中,勞工提供勞務或有未達雇主期待之情事,雇主並非均不得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惟雇主須為一定之作為,如通知勞工改善勞工仍拒絕改善,或客觀上勞工已直接告知雇主不能勝任工作,或勞工故意怠忽工作,或故意違背忠實提供勞務之義務等特定情形,雇主始足為之。故您可依前位人資前輩回覆的內容,回想這四個工作天,您或您的的(前)雇主,是否如上述情形,讓您的雇主據此得為資遣您之事由,若無,您當得依法主張您的權益,提供參考。
我看到您所敍述,可能公司的工作規則未寫明或又主管和你中間有認知誤差,建議您找主管當面了解,到底那裡做太慢或要同事重覆教導?(就算要解僱你,也要知原因).第二點,您想再留下工作,可和主管談一下,請他們訂改善計劃給你,在主管定的期間內,你若無法達成再解僱!
若你真的很生氣想申訴,可以打電話到當地縣市政府的勞工處,告訴他們您的狀況,他們會給您一些建議.
您好:就您的敘述中其實僅僅只有經過四個工作天,同時您的職務為建築事務所助理,我會覺得可以先回想,在您報到至最後被告知的這些日子裡,是否存在著一些蛛絲馬跡與公司的這個決策有關連性,可能是您得好好回想與思考的。畢竟一份工作得之不易,基本上也沒有任何一間公司任用一個同仁是為了在一周內就下定論,除非是有足夠充分的理由讓公司覺得無須等到原本約定的考核週期,便已經做了決定。
如果公司是希望走到資遣流程,下方的文章可提供給您參考之外,您可以請求資方提出相關佐證資料,證明此舉符合最後手段原則,這也是為什麼我會建議您先回想看看這四個工作天中,除了文章內所述的狀況外,是否存在一些工作任務指派未如期達交,或者未即時回報的狀況,自己是否還有解開誤會的機會與可能性,倘若上述一切努力都未果,且資方確無足以證明此舉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時,那麼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聯繫,或許能夠讓您明白下一步如何處理會對您最有幫助,以上回覆,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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