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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21/8/31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工作不到一個禮拜就離職,會給人印象不好嗎?

各位前輩好,我是大學廣告行銷科系的社會新鮮人,同時也是一位外籍人士。因為疫情的關係,前兩個月在找工作的時候真的是到處碰壁,所以就開始亂槍打鳥,希望能夠先找到一份工作,順利留在台灣。好不容易找了兩個多月之後,終於應聘上了某間超商擔任儲備幹部。

當初會接受這份工作是因為面試的時候,面試官說了可以申請轉部門到內勤的行銷部門。因為公司喜歡從門市人員的部分去做調職,因為這樣比較能瞭解顧客需要的東西。面試的時候也有談到因為我沒有機車證照的問題,所以工作地點不能距離居住地方太遠。在第二次複試的時候也有再提起,面試官也有說好,也幫我記錄了我能上班的特定區域,然後告訴公司我的情況。因為開出的薪資也很誘人,所以我在複試時也簽下了聘僱合約。員工任職同意書時需要拿回家自己看,不會在當場就看完簽好再交給面試官。

但沒想到,我正式報到的時候(第一天上班),一詢問才發現公司並沒有依照當初談好的特定區域上班,所以現在就是我必須先依造公司分派的地方去上班,然後再後續看情況分派。第二點就是,休息的時間很短。公司當初面試的時候說前2個月是試用期,第一個禮拜上班時職前訓練。所以職前訓練的上班時間表定是9點到下午6點,中間休息時間45分鐘。但實際上班時間是8點45分加上責任制可能會到7點或是7點半。等到過了職前訓練,正式上班,一樣是上班8小時,加上責任制1-1小時半,但休息時間卻只有20-30分鐘。並且休息20分鐘時高概率。如果休息時間內人流比較多,也需要立刻結束休息時間而到櫃檯去幫忙。請問這樣是有符合勞基法的嗎?

我的雙腳其實韌帶都有受傷,長時間站立會惡化傷勢。(之前我也曾經在餐飲業打工一年半,那時候就沒什麼大問題,因為休息時間都會落在1-2小時)目前才上班了4天就感覺自己已經快要撐不住了,腳上的舊患已經開始有腫脹的情況,但又實在很不想放棄,不想要讓辛苦讓我在國外唸書的爸媽失望,也希望能夠在台灣發展。就算離開了這裡,我也不能確定下一份工作是不是就會更好。一切都很茫然,感覺前途一片空白。並且,目前父母無法再支付我留在台灣所需的生活費。

請問我該為了錢而繼續留下工作嗎?還是該提出離職尋找下一份工作呢?這樣離職的話會被評定為穩定性不夠、無法吃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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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您好,
勞基法規定外國人也是適用勞基法,一天正常工時是8小時,每工作4小時要讓員工休息30分鐘,假設每天工時超過8小時,公司必須給付加班費,您現職工作並不適用勞基法84條之1所謂的責任制。
每個人在職涯上多少會遇到不順遂的情境,如此短時間的任職經驗,不一定要寫在履歷自傳上,除非這家公司的雇主品牌形象很棒。即使寫出來被面試主管問到,據實說明也是會被理解的。
建議您可以跟主管溝通身體不適的狀況,能否調整工作時間與職務內容,發現自己的健康出問題時,請務必善待自己,花心思與時間再找工作,相信會找到適合您的職務。
以上建議請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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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和Boss 溝通您的身體狀況,看有沒有其他同公司可以不用久站的工作。
再來考慮是不是換其他公司。

首先,我建議所有問題或是需求先排一個順序:
1. 身體不適
2. 職場興趣
3. 薪資福利
4. 父母期待
5. 勞動條件
上述這五個需求點,哪一個是目前最重要解決的? 因為同時考量所有需求,可能會很難抉擇下一步。穩定性與否或是無法吃苦的評判很難在履歷表上三言兩語就講完。建議如果真的沒有任職超過一個月以上的工作不用列上去,就當去參加職場體驗營,等到面試官詢問時再說明。
最後,如果工作真的造成身體不適或是無法負荷(先不論勞動條件是否合法),誠心建議更換工作環境。每日身體上的疼痛會很難讓您能夠專注職務學習,或是發揮技能。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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