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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22/4/1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任職前舊傷手術治療後無法勝任工作,公司可以開除員工嗎?

目前任職於保健食品製造業,工作年資約6年,工作中須徒手搬運或推拉設備零配件、半成品及原物料,徒手搬運設備零配件、半成品重量10公斤~90公斤左右,推拉原物料300~450公斤左右。
舊傷(肩部關節習慣性脫臼)因長期負重勞動日趨嚴重導致影響日常生活須手術治療,術後為避免補強鋼釘歪斜甚至刺穿皮膚而造成二次傷害,醫師診斷書醫囑載明不宜負重及勞動性質工作,故無法勝任現場生產製造工作。
因原工作一直都有協助專員利用工作空檔或下班時間製作文書及生產作業SOP文件工作,且也曾經由公開徵選晉升至文職工作,但因現場作業人力短缺,暫回至現場協助製造生產,當時主管口頭承諾,待人力補齊即調回原文書職位,所以本身是具備文職能力的。
但公司現不願安排專職文書性質工作,循序漸進的誘導希望能繼續做負重及勞動性質工作,若無法配合公司希望我能自己思考是否適任。
請問我是否需要思考自請離職?
這樣的情況公司能開除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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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您好
一般因執行勤務而受傷,即視為職業災害,如工作時被貨物砸傷、操作機器受傷、過勞罹患職業病等情況都可算是職業災害。

從您的狀況來看,因長期負重勞動的狀況明顯地已經受傷了,您現在最該做的事是為自己的勞工權益蒐集完整因職業造成傷害的證據後去就醫,並取得由醫師診斷的職業傷害證明,好好地向公司爭取您的就業權益。

您可以參考
1.勞基法第59條到第63-1條說明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至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法予以補償。
2.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規定,職業災害是因勞動場所的建築物、機械、設備、材料、化學品等、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可以請領職災津貼或補助。
3. 職災的範圍,包括「工作場所」發生與「執行職務期間」都算是職災。
4. 若有爭議時,主管機關及法院一般會認定採取「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作為認定要件。
5. 業務遂行性指的災害是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下執行職務或提供勞務時所發生;業務起因性是指勞工所執行之職務與災害間有緊密關係,災害被認定為業務內在伴隨之潛在危險的實現,該實現依經驗法則與勞工執行的勞務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以上資料參考文獻
https://twworkforce.com/2019/03/23/occupationalin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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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則回覆

你好:
1、《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1 條》規定,勞工有否罹患「職業病」應由醫師診斷來判定,有爭議時需要檢附相關證明請地方政府協助判斷。 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規定,勞工遇到職災時可選擇以郵寄或親自送件到勞保局申請。
你自己決定是否要去申請?或打電話去勞報局詢問
再來如果是職災?那麼公司就不能開除你!
#參考法令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
勞工因工作受傷而需要治療、休養的職業災害期間,雇主除了必須依照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給予「公傷病假」外,還要依照勞基法第59條給予原領工資及醫療費用的補償,這是為了讓勞動力已經減損的勞工個人與家庭可以得到特別的保護,讓其生活不會頓失所依。

如果勞保局判定是職災,就不須要自請離職?

2、你說: 因原工作一直都有協助專員利用工作空檔或下班時間製作文書及生產作業SOP文件工作,且也曾經由公開徵選晉升至文職工作,但因現場作業人力短缺,暫回至現場協助製造生產,當時主管口頭承諾,待人力補齊即調回原文書職位,所以本身是具備文職能力的。

你上面述說的是一個你在這家公司工作的過程,

你述說你任職於保健食品製造業,工作年資約6年,
我理解你的工作內容是你說的這些是嗎?:工作中須徒手搬運或推拉設備零配件、半成品及原物料,徒手搬運設備零配件、半成品重量10公斤~90公斤左右,推拉原物料300~450公斤左右。

請問公司是否有明確的工作說明書,還有你的勞動簽約簽約的工作職稱是甚麼?工作內容也是你說的這些嗎?工作中須徒手搬運或推拉設備零配件、半成品及原物料,徒手搬運設備零配件、半成品重量10公斤~90公斤左右,推拉原物料300~450公斤左右。

3、如果公司現在要開除你,不符合開除的理由
因為勞基法第12條開除員工不用付資遣費,需要以下理由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4、如果公司要資遣你,付你資遣費,要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所寫的內容,有以下狀況,公司才能資遣員工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上面的第五,不適任,會跟你工作職稱與工作內容有很大關聯,所以我才會問你,工作說明說、勞動契約、職稱及工作內容

你的狀況若公司要處理,會用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但這個也不是隨便亂用,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雇主對終止契約之採用是為對勞工之最後手段,處於不得不如此實施之方式,倘尚有其他方式可為,即不應採取終止契約方式為之,亦即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但有些公司也可能明示、暗示員工不適任,要員工自己離職!!!!!!!!!!!!!!然後不要付資遣費!!!!!

5、最後,我不知道你寫的這段背後第意思是甚麼?但公司現不願安排專職文書性質工作,循序漸進的誘導希望能繼續做負重及勞動性質工作,若無法配合公司希望我能自己思考是否適任。
是公司有明示、暗示你不適任,要你自己離職嗎??
還是公司明示、暗示有要資遣你呢??

祝福順利平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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