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公司轉換跑道能強迫轉行嗎?
因疫情關係,公司打算轉換跑道
類似轉行其他的方向 ,也有可能是同性質但是公司行號變的不一樣
因為已有年資3-4年,想請問這樣必需配合公司調度嗎?如果不接受的話是否能領遣散費呢?還是得變成自願離職
因爲當初進公司有簽合約能配合調店,所以不太確定是否這樣必需配合公司⋯
感謝回答
您好,收到指定回答。
‧ 如果你的公司是被轉讓或賣掉,那勞動基準法第20條基本可以回答你的問題: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快速結論:
1. 如果你不留任,請公司給付資遣費
2. 如果你要留任,請公司承認過往年資
如果你的公司只是改組及變更營業項目,那就繼續往以下看~
按勞動基準法第10-1條,企業調動員工須符合調動五原則,且不能低於原本的勞動契約條件(也就是你原本簽的合約):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你在問題裡面沒有清楚描述你不想調動的原因,那可以看一下這次公司的調度是不是符合以上五個點,也同時考慮你在合約中所同意的「配合調店」與這次的「公司轉換跑道」是不是同一回事。
快速結論:
1. 如果公司的調整不符合以上五點及勞動契約,那麼你就可以向公司說你要被資遣,請公司付你資遣費。
法源依據是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以雇主違反第10-1條使勞工有受損之虞為由,行使「被迫離職」的權利而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據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
2. 如果公司的調整符合以上五點,那麼接下來你要考慮的事情是公司如果變更行號名稱,而你選擇繼續留任,年資要如何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規定,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要記得請新公司出具書面說明承認舊公司的年資繼續計算喔!!
祝溝通順利:)
幾個點考量
1.先確定公司轉行的方向。
2.薪資/獎金有無差異。
特別是轉行初期資金需求大,大餅畫很大,實際進帳?。
3.目前的疫情狀況下,能夠待著相對穩定。
4.合約中提到配合調店,但沒有提到配合轉行。
1. 因疫情關係,公司打算轉換跑道,類似轉行其他的方向 ,也有可能是同性質但是公司行號變的不一樣,因為已有年資3-4年,想請問這樣必需配合公司調度嗎?如果不接受的話是否能領遣散費呢?還是得變成自願離職。
2. 公司打算轉換跑道,目的是自救,否則撐不下去,公司一樣會垮掉。
3. 跟著公司走,到最後,公司垮掉,您也會被資遣。
4. 在這過程,您不能配合公司調度,自請離職機會大。
5. 其實,重點在公司的重生計畫,落實與否,可重生您也不需離開,年資持續。重生計畫失敗,只是早走或晚走而已。
6. 祝福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