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公司可以這樣扣我薪水嗎

在原本的公司上班未滿三年時間,一人打雜部門沒有任何的同事可以交接,部門之前曾因老闆不開心而解散過,後來又再成立才有我這職務,平時的工作內容也非常簡單,在其他部門同事眼中我的部門就是可有可無的存在,但我還是有做好交接的檔案因近期面試到其他更好的職缺,在確定錄取後馬上告訴公司只做到月底,但卻沒有依規定的20天告知,老闆硬是要求我多留一星期跟空氣交接,說我如果不留就要以我未提前20天告知離職事由扣我10天的薪水,但我的離職並不會影響到公司的營運或是營收這樣被扣薪水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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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依勞基法規定,員工離職時有向公司提早告知的義務(按年資預告公司),但勞基法對員工預告期不足沒有罰則;除非因為你的離職有造成公司的損失,公司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提出損害賠償。

2、公司說:我如果不留就要以我未提前20天告知離職事由扣我10天的薪水
若你們之間沒有簽約約定,公司扣薪違法
(1)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2)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你跟公司有簽約約定嗎?(因為你的公司說要以你未提前20天告知離職事由扣你10天的薪水)

3、老闆硬是要求我多留一星期跟空氣交接
請問這個老闆是你的直屬主管,還是真正公司的負責人,建議你好好的去溝通,放軟身段,也感謝你的這位老闆這三年多來的培養;或者公司有人資部門嗎?請人資協助去跟老闆溝通!

1人拍手・

建議打1999問當地政府勞工局標準答案,
再把結果告訴公司,問公司是否要去勞動局調解?

我預估它們應該不敢扣。
真的敢就上勞工局,公司亂扣錢可能會被開罰。

祝愉快順心!

以勞基法來說,如果員工未依照預告期的天數提出離職,實際上這塊是沒有罰則的,目前的情形是,你是否能真的確認你的離職無造成公司的損失,畢竟認定上並非只依你單方認定。

然而,扣薪那塊,如同前面的前輩所說,這必需視你與公司當初有無簽訂如此內容的合約,如果沒有那就不能依此為由來扣你薪水。

不過,職場上我們會比較建議好聚好散,我會傾向先詢問新公司那邊可否延後報到,假設可以,那麼多留的這一個禮拜就不是什麼問題了;假設不行,那也會建議與老闆再好好的談談。

畢竟你不會知道,未來有沒有可能在之後的工作中,遇到這位老闆認識的人。

您好:

法令的規定前面前輩都已給了專業的回覆,
上次也曾經建議您盡量跟公司好聚好散,
不過根據您補充的敘述似乎並不容易。

我個人的建議如下:

動之以情、說之以理

一、誠懇告知自己無意造成公司損害,請明確告知希望您如何交接。
二、讓公司知道您是知道勞基法規定的。
三、若公司堅持,您也可以多留10天,公司不也要多發這些薪水嗎?
(這是談判的策略,目的是希望雙贏而非雙輸)

若公司依舊堅持,我的建議:
一、立即送一張符合20天規定的離職單請主管簽名
二、先誠實向新公司說明有這樣的情況,取得諒解延後報到
三、若無法延後報到,剩下的幾天向原公司請假
四、要訴諸申訴管道當然可以,只是需要多少時間無法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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