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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給付的條件為:
一、年滿15歲至65歲受僱勞工(含本國籍勞工及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以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者。
二、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三、具有工作能力與繼續工作意願。
四、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所以若在台工作的外國人符合上述條件,即可檢附足資證明身份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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