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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競業條款補償金是否合理,合約是否有效?

各位Giver好:
當初入職時有簽競業條款,競業禁止為離職後2年不得從事與前公司相關產品的企業上班,我的薪水結構為本薪30,500+不競業金1,000+專業獎金4,500+全勤1,000。

今天發現勞基法施行細則7-3條規定雇主提供的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請問競業條款補償金是否合理,合約是否有效?
若是無效是否就可以投遞同業的履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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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競業禁止為離職後2年不得從事與前公司相關產品的企業上班,我的薪水結構為本薪30,500+不競業金1,000+專業獎金4,500+全勤1,000。 今天發現勞基法施行細則7-3條規定雇主提供的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2 光電產業競業條款有機會應用的職務研發主管、廠長,原因技術核心悠關公司競爭力,對離職研發主管、廠長的去向,特別會注意,避免第一時間進入直接對手的公司。
3 沒有特別聽說業界有針對專案管理,執行競業條款的案例。
4 投遞同業的履歷,低調進行可以,低調就是不張揚,如仍在職,難度仍存在。如已離職,則顧慮較低。畢竟您有簽競業條款。
5 祝福您。

3人拍手

就個人有限的法律常識理解,這個是無效的。

實務上競業禁止資方很少打贏的,
主因是很少有公司在員工離職後會付您說那個薪資50%,
即使在半導體業,主要會付在重要研發人員身上,不是所有人會付封口費。
早先看過一個判例資方敗訴是除了沒付50%,法官認為抵觸憲法工作權。
我就只會做這個,我到別家公司還是只會做這個,這個並不違法。

重點是不要被告"洩密",這個遠比競業禁止好告且資方勝訴機率高。
最常就是用公司郵件發資料出去,或讀取下載不必要的機密文件,
凡走過都會留下痕跡,現在電腦都有紀錄,若上法院會變呈堂證供。

總結個人經驗是: 嚇嚇你而已,不用太擔心

有待裡面法律或人資專家開釋。

祝 如意順心!

2人拍手

您好:
1、請問競業條款補償金是否合理,合約是否有效?
不合理、不符合勞基法規定,無效

2、若是無效是否就可以投遞同業的履歷?
非常可以

3、看法條要看全部,不要只看一部分,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7-3條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這家公司人資的法令及薪資結構規畫可能要加強一下,因為不競業金1,000,薪資名目是這樣寫,但領久了有可能變成經常性給付,還是屬於薪資;且勞基法施行細則7-3條寫的很清楚,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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