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關於四周變形工時國定假日的挪移
我想要請教,關於國定假日的挪移,可以平均在12個月嗎?印象中好像有限制,但是目前查了法規只有比較明確說要經過勞工同意,然後整年國定假日不能少。因為平均在12個月,對於公司排班來說會比較方便,但是我擔心會有問題,所以上來請教前輩們,謝謝
一、重點先說結論(最重要)
❗國定假日要「補休」或「調整放假日」時,法律並沒有明文禁止平均挪移至 12 個月內,但前提是:
1.必須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非個別書面即可,團體合意即可)。
2.調整後的年度總放假天數不得縮減。
3.不可以使勞工因此連續工作過長、導致違反工時限制。
4.安排方式必須明確、可預測、提前公告。
因此,「一年內平均挪移國定假日」並非絕對違法,但常常被勞檢盯上,是實務風險點。
✦ 二、法規根據(你查到的是對的)
1. 國定假日原則不可少(《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
國定假日「不得少於」規定的日數。
因此,只要總天數不變,可以調整。
2. 調移國定假日需經勞工代表同意(勞動部函示)
多份函示指出:
雇主如因營運需要調整國定假日之放假日,應與工會或勞資會議決議同意。
不得片面由公司自行決定。
重點:
✔ 不是個人書面
✔ 而是“團體同意”
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國定假日調移平均在12個月,的確對公司排班會比較方便,我服務過的公司就有半數以四週變形工時、國定假日調移方式來安排每月人力。但操作上真的有些眉角有注意。
上一樓的吳專家說明並提醒的方向及要點就很正確!我再補充我實際應對勞動檢查的經驗提供予您參考:
1. 勞檢會先確認公司所屬行業是否適用四週變形工時。
2. 若無工會,應事先開勞資會議並經雙方同意採用公司四週變形工時,並於勞資會議紀錄上載明。
3. 勞資會議同意後,工作規則有明定採用公司四週變形工且最好送勞動部核備。
4. 每年底辦理來年國假調移作業時,應充分公告及員工逐員(新進員工亦同)簽署同意書(每年都要單獨一張,不能一張適用未來幾年),同意書上要載明(1)什麼國定假日調到哪月哪天(明確的日期)(2)若當月仍沒有休畢將於何時折算薪資。
5. 若AAB公司為AAA公司投資且AAB公司有獨立設置營登,則AAB為子公司,AAA為母公司。但是,母公司的工作規則與勞資會議決議不能代表子公司可以直接繼承或適用母公司的四週變形工時。
若AAB公司附屬於AAA(集團或單一公司別),AAB為分公司且有變更登記,則AAA公司的四週變形工時與勞資會議決議可以適用AAB公司。
實務上,即使充分公告及員工簽署同意書了,仍會有同仁事後以不懂或以公司要我簽我就簽啊,我沒有權勢可以拒絕…等云云來提出爭議,因此事先的文書保障不能省以達合法,多辦幾場說明會也是能改善同仁對國定假日調移認知的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