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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早於民國85年1月19日即制定施行營業秘密法,【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上述三款規定內容,學理上稱為「秘密性」、「價值性」、「合理保密措施」三保護要件,若企業所有之資訊不符合該三保護要件者,即不屬於營業秘密法所稱受保護之營業秘密。
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前者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後者主要包括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營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參看)。
營業秘密所有人並不限於企業法人,在台灣美食王國的盛名下,個人獨資經營者當然也可以主張其是獨門醬料配方的營業秘密所有人。
又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條】規定,可知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是在於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故非屬產業上相關之資訊,例如個人私密資訊或國家國防軍事政黨等機密資訊,自均不屬於營業秘密法的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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