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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23/4/9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招募廣告內容與實際工作落差

公司官方人力官網的職缺內容,沒有註明輪班及於工作地點須備有駕照和自用交通工具,在面試當中也沒有提及,正式入職後才發現,是否構成廣告不實? 
還是說,即便如此,雙方有意願且同意下,勞雇契約依舊成立,勞方無法以此立足,表達資方勞動資訊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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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工作內容是否需輪班,或需自備交通工具、駕照...等,這是很基本的需求條件,是與否很明確,不應該有灰色地帶。如果有需求,就算在人力官網的職缺內容沒有提及,公司方應該在面試時主動提出。

如果您在到職後,發現這些要求與自我認知不符時,可以拒絕簽訂勞動契約。但若您仍簽下勞動契約,那麼表示您已接受公司安排,要表達資方勞動資訊不實就沒有勝算。

建議您可以諮詢當地的勞動局機構,釐清公司是否有有構成廣告不實的意圖。

很重要的,這一次的經驗後,您必定要有所學習,在面試時要把所有的問題列出並詢問清楚,以確實保障個人的權益,以免上當。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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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缺內容,沒有註明輪班及於工作地點須備有駕照和自用交通工具,在面試當中也沒有提及,正式入職後才發現,是否構成廣告不實?
2 一般,面試尾聲都會提供應徵者發問時間,有不清楚想釐清的問題,盡可提出。
3 職缺官網的內容,要完全載明工作條件,是有解釋的空間,當沒載明的輪班、駕照,若有面試發問時間提出,而面試官刻意不回應,此資訊落差或可歸責於公司。
4 但若面試尾聲,應徵者也沒發問,報到後才發現,只能與公司協商解決之道。
5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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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目前的少量資訊判斷,公司一開始的徵才若並非有刻意誤導、虛構勞動條件、謊稱工作地址等等,只是未完備說明工作條件,而於口試中進行具體說明,這樣的事後補充,要構成不實廣告,應當有相當困難程度。雖然政府期盼企業對於徵才資訊透明化,但依照相關法規規定,仍只要求企業對於薪資的揭露、不得有歧視等行為加以規範(詳見就業服務法第5條,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況且,即便面試中雙方並無說明工作地點等,但面試後未詳細說明有可能已載明於勞動契約中,也是經雙方同意最後確認所達成勞動契約。
後續若是就職期間公司對於原本勞動契約所載有所謂「雇主未經勞工同意,調動勞工至他公司工作」、「雇主片面變更輪班,而勞工不同意」、「片面降薪」等等情況,也可依勞基法第14條各款,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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