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公司照會未告知求職者有無違法?

想請問公司照會未告知面試者,私自在網路搜尋前公司電話,打電話去調查求職者是否違法?
如果面試時人資有明確告知會打電話向前公司照會,是可以接受。
但在未告知情形下打去,讓人感到很不受尊重,也覺得這公司蠻可怕的。
再者覺得不被尊重並非跟前公司關係不好,怕新公司調查,而是關係太好才知道原來面試的公司私下調查。
所以想知道未告知而私自調查是否合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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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您好
您好,公司的處理方式確實不妥,因為原則上(個資法)規定,若雇主想做資歷查核,實施前都應事先取得求職者的同意,並且Reference Check 的調查範圍也只限於工作資訊,像是學歷、工作經歷、工作內容、工作表現、他人評價等相關資料,均需符合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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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以理解你覺得不被尊重的不好感受?

企業在面試取得求職者履歷資料時,就已經進入個人資料蒐集的範圍,必須遵守個資法相關規定,面試結束後,若有徵信調查的流程,也必須要事先取得求職者的同意!詳細的法律條文請查詢資法或有請法律背景的Giver協助回答。

但我想請你回想一下,你填的面試履歷表是否有提到,公司會去照會你的前公司,也說明了個資法,而你也簽名了,只是你沒有發現這件事情而已呢!

查看1則回覆

許多老闆或主管在錄用前均會請人資在面試後確認應徵者提供的資料是否屬實,或想進一步了解求職者之前的工作經歷、待人處事,甚至離職原因等,因此會致電給求職者前公司主管、同事詢問,通常稱之為「資歷查核」 (Reference check)。

公司在面試取得求職者履歷資料時,將會進入個人資料蒐集的範圍,因此必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面試結束後,若有Reference check的必要時,必須要事先取得求職者的同意(個資法第19Ⅰ(5)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五、經當事人同意。),並說明蒐集的目的 (個資法§8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您提到在未告知情形下打去前公司,確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虞,若您覺得權益有受損害,亦可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甚至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提出告訴,但仍應視您是否重視此份工作機會或是否有錄取。

以上,提供給您參考
祝您工作順心如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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