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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10/11 19:41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調職失敗以及遷廠申訴

目前我的工作狀態是屬於待業中,但是我的工作之前都是發生不愉快,起初是因為調職搞到最後變成是我非自願離職,之前也是鬧到去做勞資爭議,第一次成功卻沒有執行(原本是外務司機卻是調到內勤人員)現在目前要做第二次勞資爭議也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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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到「第一次調解成功但沒執行」,關鍵是確認當時的調解結果是否具有可執行性。建議你先把勞動契約、調職通知、第一次調解書與離職過程的對話紀錄整理好,打電話給上次的承辦單位,確認三件事:
1)上次調解是否屬於可執行的調解書;
2)若雇主未履行,能否申請執行或移送;
3)目前要走的是重啟執行,還是以新事由再申請調解,需要補什麼證據。
若要再調解一次,這次記得把「請求內容」寫清楚(例如恢復原職/資遣費/工資差額),並請承辦在紀錄中註明履行期限與逾期處理,避免再次發生「有結論、沒落實」的情況。
程序並行的同時,也建議你花點時間整理自己的職涯方向。你提到過去的不愉快經驗,我想問你可以試著思考——那種不愉快,主要是工作內容讓你不喜歡(例如內勤太靜態、外勤太奔波),還是公司文化與管理方式造成的壓力?

因為你沒有說明當時被調職的具體內容(例如調去內勤是否是你不想做的部分),所以這裡我會建議你先花點時間釐清:到底讓你感到不愉快的,是「被強迫改變工作性質」的那種不尊重感,還是「新的工作內容本身」就不適合你?
這兩種情況會導向完全不同的下一步,如果問題在於溝通方式與管理文化(例如被迫調職、缺乏尊重),那也許只是這家公司的問題,換個環境可能就能改善。但如果你發現自己真的不喜歡新的工作型態(例如從外勤轉內勤、或反之),那就要趁這次機會重新思考:自己比較適合哪一種類型的工作?是希望工作內容更穩定、可預測?還是享受與人互動、節奏快一點?
想清楚這一點,會比單純換公司更關鍵。它能幫你在下一份工作時避開同樣的情況,找到更穩定、也更長久的職涯方向。

我會建議你先把勞資流程走完,同時盤點一下自己比較想要哪一種生活與工作型態。別讓這次爭議把你整個卡住,它只是過去的一段經驗,下一步的方向還在你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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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的現況法律定位:
調職不當 → 勞資爭議 → 你離職 → 再提爭議

你仍然可以提出勞資爭議申請,重點是要明確界定爭議的主題。
調職不當/違法調職
若公司在未經你同意或沒有正當理由下,把「外務司機」調為「內勤」,屬於「工作內容重大變更」:
若調動顯然不利於勞工,或非基於業務需要,勞工可拒絕。
若你因此離職,依法屬於「非自願離職」,可請領失業給付,也可申請救濟。
可要求地方政府(勞工局)強制執行或再行調解,甚至轉為仲裁。
二、申訴該怎麼準備
你這次要釐清「爭議內容」,才能讓勞工局受理順利。
建議你先釐清三個重點並整理成書面資料:
準備項目 說明
1️⃣ 爭議主題 明確寫「因違法調職導致非自願離職」
2️⃣ 時間軸 依序列出:
① 原職務與工作性質
② 公司要求調職日期
③ 你提出異議的時間與內容
④ 公司未執行情況與你離職日期
3️⃣ 證據資料 - 勞動契約副本
- 調職通知書/Line對話/email紀錄
- 第一次調解會議紀錄/協議書
- 離職證明書
- 若有薪資單、打卡紀錄也附上(可證明實際職務內容)
三、勞資爭議申請流程建議:
到所在地勞工局(或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勞資爭議申請」
表格上可勾選:「未履行調解協議」。
建議在內容欄位寫明:「公司未依前次調解結果恢復原職,強行調職並造成本人非自願離職,請求勞工局協助處理。」
帶齊相關文件與證據
以「不當調職」主張重新申請。
調解會上你的重點發言方向:
強調「我並非拒絕工作,而是公司任意調職、不給合理理由、未執行協議,導致我被迫離職」
若公司仍拒不執行,可要求:
轉為「行政強制執行」(若有書面協議)。
或提出「勞動檢查申訴」讓勞檢單位調查公司違法調職。
也可考慮向「地方法院」申請民事訴訟(有協議書可直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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