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關於提離職可用之特休天數
本人於110年10月1日到職,114年4月7日提離職,原計劃做到5月7日滿30天,原本想最後幾天用特休休完,但被人資告知公司採曆年制,離職要轉週年制的緣故,等於我114年是沒有特休可用的狀態,說是前面已經用掉的6天特休最後結算時都要還回,也就是會用4月薪水扣回去不能算錢,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註:公司是每月10日算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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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110年10月1日到職,依據《勞基法》第38條第一項第1款:
滿一年 → 有7天特休(111年10月1日開始)
滿二年 → 10天(112年10月1日開始)
滿三年 → 14天(113年10月1日開始)
假如你做到114年5月7日(離職),你尚未滿4年(約3年7個月),所以按照週年制,你在114年10月1日才會有下一次的特休產生。
因此,公司若採「曆年制」提前在1月1日就發給你特休,那麼是提前給假、預支的性質。你在離職前若未滿年度,就有可能要「補回來」,即用薪資扣回。
根據《勞基法》第38條第3項明文規定:
勞工未休特別休假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勞工因故離職時,其已休之日數超過可休之日數者,雇主得自其工資中扣除。
所以,是的,公司依法可以從你的薪資中扣回你在114年已使用、但不應該享有的特休假日數的工資。
唯一可能有爭議的地方是:
公司是否有明確告知曆年制並讓你知悉?
公司在發放特休時是否有明言是預支?
若公司無清楚說明制度,或HR先允許你使用特休再事後說要扣薪,有可能產生信賴利益損害的爭議。但實務上,勞工如果不確實了解制度或未主張,公司通常仍可依據制度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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