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6-50歲
個資法認定 出缺勤可以po 群組嗎
公司將所有員工出缺勤遲到時間 放在公司群組 說po 群的理由是為了透過全勤的員工 帶動引導常請假的員工成正向 我說這違反個資法 結果她說那不要顯示全名 例如王小明 我就用王×× 那就不會侵犯個資法 但公司只有五個人 你隱藏了兩個字大家還是知道那是誰啊 不是嗎
您好,我是阿邱,很高興有機會回答您的問題:
個人資料的判斷標準,可以參考以下這篇文章。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overnment-fundamental-rights/424
就貴公司而言,如果員工人數過少,即使遮蔽姓名後兩碼還是可以判別身分,那麼這些出缺勤紀錄可能還是在個資法的保障範圍。
如果仍然受到個資法保障,那麼公司當初與員工約定蒐集出缺勤紀錄時,員工有沒有同意可以用來公告帶動良好出勤風氣?透過公告出勤紀錄來敦促員工出勤秩序的方式是否為必要手段?可能有待商榷。
如果公司用意真的是要給大家榜樣,您可以建議公司只公開表揚全勤員工。至少我國法務部曾經明示,公司基於人事管理,在必要範圍內的獎勵行為,並不違反個資法。
https://laws.gov.taipei/Law/Interpretation/Content/FE257544
以上,希望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果留言對您有幫助,請不吝點個「拍手」及「肯定」唷,謝謝!
一、你公司做法還踩到「職場霸凌」邊緣
老實說,公司真正目的不是管理,是羞辱式管理。
法律上叫:
不當公開員工資料
造成名譽或人格侵害風險
勞動部過去的函釋就提過:
👉 不得用公開方式「矯正員工行為」。
管理應該是:
個別面談
書面提醒
考績制度
不是公開點名。
六、現實建議(很重要)
你現在的位置其實要小心,不要硬碰硬。
你可以用「降低衝突版」說法:
出缺勤資料屬於人事個資,若公開可能有個資法風險
建議改用統計方式公告,避免公司被檢舉
這句話有三個重點:
沒指責
有風險提醒
有替代方案
這樣最安全。
結論
你的判斷是正確的:
出缺勤是個資 ✔
群組公開 = 高風險 ✔
王××在小公司仍算可識別 ✔
公司現在做法,被檢舉是可能成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