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約聘兩年,期滿公司說申請失業補助他們會被罰?
之前算是外派的工程專案助理,勞健保在A公司,上班都在B公司,總共上了兩年班,一年一聘,現在約到期不續約了,看到約聘半年以上離職,可以申請失業補助,跟A公司要離職證明,A公司卻告知這樣他們會被勞工局罰款,想請問照合約上的日期,約聘期滿離職,為什麼A公司卻說我申請失業補助他們會被勞工局罰款?後來搜尋看了一些勞工法規,看到「定期契約都有時間上的限制。臨時工作與短期性工作最多都不能超過半年;季節性工作不能超過九個月;特定性工作則是不能多於一年,若超過一年,必須事先向勞工局核備。如果你和約聘人員的定期契約上,超過了這些時間限制,就不會被法律承認,而會直接被視為正職員工,需要依照《勞基法》才能解雇。」但我只是想申請失業補助,如果我沒對公司提告非法解僱,只是拿著一年的約聘合約申請失業補助的話,A公司真的會被罰款嗎?
6個月以上定期契約,在工作期間屆滿後離職,法規上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一個月內如未能就任新職,的確是可以申請失業給付的,請準備好您的定期契約以及定契屆滿離職文件,就能申請
由於工作滿一年會被視為是非定期員工,主管機關會要求以勞基法規範來進行解聘,我推測應該是他們在程序上有部分或是其他瑕疵,但沒有跟你說明清楚,所以才會直接有會被罰款的結論。
但你要求離職證明是你的權益,根據勞基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如果他們不提供,你可以向勞動部提出申訴。
好好的溝通,並表達你的權益,祝福你一切順利
您好:
首先,勞健保在A公司,A公司是你的法定雇主,
1、你說:之前算是外派的工程專案助理
必須要看契約才知道是否是定期契約
2、定期契約也可以領失業給付
定期契約期滿離職也算「非自願離職」
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定期契約勞工給付權益,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也可視為非自願離職。
因此,定期契約勞工如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可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檢附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的證明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提出失業給付申請。
所以,請打電話或拿著你的勞動契約親自跑一趟住家附近的就業服務站詢問
3、你說:為什麼A公司卻說我申請失業補助他們會被勞工局罰款?
我也不知道a
祝福順利
之前算是外派的工程專案助理,勞健保在A公司,上班都在B公司,總共上了兩年班,一年一聘,現在約到期不續約了,看到約聘半年以上離職,可以申請失業補助,跟A公司要離職證明,A公司卻告知這樣他們會被勞工局罰款,想請問照合約上的日期,約聘期滿離職,為什麼A公司卻說我申請失業補助他們會被勞工局罰款?後來搜尋看了一些勞工法規,看到「定期契約都有時間上的限制。臨時工作與短期性工作最多都不能超過半年;季節性工作不能超過九個月;特定性工作則是不能多於一年,若超過一年,必須事先向勞工局核備。如果你和約聘人員的定期契約上,超過了這些時間限制,就不會被法律承認,而會直接被視為正職員工,需要依照《勞基法》才能解雇。」但我只是想申請失業補助,如果我沒對公司提告非法解僱,只是拿著一年的約聘合約申請失業補助的話,A公司真的會被罰款嗎?
你在哪一個地區?你的疑問很明確,為什麼不去跟當地的勞工局詢問正確資訊卻要自己猜和推論?不太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