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2/8/29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懷孕了公司卻請我自己離職,該如何申訴

我目前擔任業務工作大概2年,公司是傳產製造業
最近因懷孕跟主管協調,是否可以轉調內勤職務
因為公司是製造業的關係,常常會需要到工廠走動
不管是醫生或家人都不太建議
跟主管提出後,主管卻說連去工廠都不行那要我幹嘛
請我自己離職,而且也不會付我資遣費
因為即將有小孩的關係,我很不想離職
只能繼續冒著風險繼續在工廠走動....

想請教有經驗的前輩,我該如何申訴
或是有什麼折衷方法,可以讓我繼續工作,真的很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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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6

您好,

謝謝您的邀請回答。

個人贊成張精言與林芳玲前輩的建議,請您可以跟更高主管或是人資部門提出您的轉調職務請求,畢竟這是政府保護母性、女性權益的法條規定,主管或是雇主不可以因為員工主張法定權益而要求員工離職,這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
請您在溝通說明時,務必強調深愛公司組織環境,想要在順利生產後繼續為公司服務打拼,並沒有離職的念頭,如果公司內部無法獲得支持,再轉請縣市政府勞工局協助。

由於母性與女性保護一直都是國際勞工組織與各國政府關切的議題,過去看過許多縣市政府的裁決或法院判決,類似案件大都是資方敗訴。為了避免跟公司主管發生溝通上的誤解,建議尋求更高主管與人資部門的協助。

以上建議請您參考,祝福順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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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擔任業務工作大概2年,公司是傳產製造業 最近因懷孕跟主管協調,是否可以轉調內勤職務 因為公司是製造業的關係,常常會需要到工廠走動 不管是醫生或家人都不太建議 跟主管提出後,主管卻說連去工廠都不行那要我幹嘛 請我自己離職,而且也不會付我資遣費。
2 保障懷孕期間之工作權,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3 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4 擔任業務工作,繼續在工廠走動,走動對孕婦是正面的,走動到何時,以醫生建議為準。
5 擔任業務工作,以業務助理性質工作為主軸,至工廠以醫生建議為準,請醫生提供書面證明,直到請產假。
6 勞動部生育福利站,了解自己的權益。自己離職,萬萬不可。
7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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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目前由於少子化
對於母性保護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基準法...等
均有相關法規規定
懷孕能不能進廠區?
是要以貴公司的廠區製程及環境評估
只要符合"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
基本上主管的要求是合理的喔!!

假設主管是對的
但您有心理上的因素
想避免進入廠區作業環境
就只能再往主管上一級反映
最壞的打算就是投訴中央主管機關
由最高層級的單位去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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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的主管會不會不懂得公司或法令的規定,這樣是有勞資糾紛的。

在此建議處理方式:

1. 目前您的困擾只是需要在工廠走動嗎? 若是,廠區有多大,離您的辦公室有多遠? 如果不需要搬動物品只是走動跟單,會有什麼風險呢? 我們有遇過女性業務在懷孕期間還是正常上下班。但這要看您的體質,可以請醫生開證明單來陳述您的狀況,這樣比較有依據。

2. 想申請外勤調內勤,您要直接找人資部主管,因為人資部才會知道整個公司的職缺和增補狀況。但這個方式就算奏效,您可能會和現任單位主管產生嫌隙。

兩個方式您都要蒐集溝通過程的證據,以便有爭議時投訴勞工局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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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日安:

先恭喜你,將成為「媽媽」行列。

1. 懷孕跟主管協調,是否可以轉調內勤職務。
這是最好的狀況,也是最適合的情況且有法律及人性道德的底線。

2. 跟主管提出後.....而且也不會付我資遣費。
看來這位主管是真的沒水準,明之不可為而為之。
建議你:
A. 與HR協調並進行了解一下過往案例,是如何解決。
B. 直接留職停薪,等小孩出生後再申請育嬰假。
C. 各地方政府皆有「勞工局」,可資訊自己情況,有無違法行為,他們說的才給力。

辛苦你了,若再有相關職場霸凌行為,請自己搜證,錄音、錄影、文字保留...等等,這都是保護自己無可奈何的作法。

光「請我自己離職,而且也不會付我資遣費」這句話,已得最所有職場女性員工,這主管實在是最佳的反面教材。

結論:
2. A項,是你優先處理的方向。

以上給你參考,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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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唷,首先要恭喜您即將成為媽媽,孕期還要同時兼顧工作、格外辛苦,也願您未來生產順利唷!

近期由於有網紅因「懷孕歧視」的連番言論,以及與勞工局爭執的議題躍上新聞版面,因此讓「職場懷孕」的話題發酵,引發許多討論。

台灣很多中小企業由於人手本來吃緊,若碰上有員工有「懷孕之喜」常會「便宜行事」甚至直接違反法令規範,像您提及的』明示/暗示」懷孕員工離職,其實都是違法可開罰的,甚至是調轉工作也不能胡來。

我們在《職場力》有整理相關的訊息可以供您和貴單位作參考,完整文章連結先附給您: https://bit.ly/3SO9jlD

這裡面其實有幾個重點,摘錄給您作為參考:

● 《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 常見的爭議是,公司當中並無設置多餘的職務,人手吃緊、也無較輕鬆簡易的工作,此時可行的作法應為「維持原來的工作」,不可額外加重、調整原薪資。

● 若懷孕員工確實因出勤、身體狀況而影響產出,導致企業認為其工作表現不如其他同事,明顯「不能勝任工作」(企業認定),此時企業應在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狀態下,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資遣),並依法支付資遣費。

您所提及的狀況,其實公司若要求您「維持原來的工作」並無不法,但若是您因懷孕因素導致自己無法正常執勤(或產出降低、工作表現不如過去),也應由企業提出員工「明顯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明,並採資遣的模式和您商量去留問題,並不能要求您要主動離職。

前見幾位Giver的建議很中肯,建議如實向上層(或公司人資單位)明確說明自己的需求(因懷孕無法如常執勤工廠的作業,是否能轉調較輕鬆不費體力、或是內勤的工作),如公司確實無此人力規劃空間,再和人資單位商量下一步的去留方法。

若最後不幸的,雙方無法聚焦,我們提供您相關的救濟作法:

● 當您遇到「職場懷孕歧視」時,請特別注意,在保護自己、爭取權益之前,需要留下「明確的事證」來佐證雇主的不當待遇,才有機會能夠申訴。

● 確認相關事證後,遭懷孕歧視的員工可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動主管機關(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等等,可見文章中的附表)提出申訴。

● 地方勞動主關會在受理申訴後展開調查,包含約談勞資雙方、蒐集資料,如事證屬實即會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並做出相關決議。

祝您孕期順利,也順利解決這個問題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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