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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18/6/17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勞動檢查違規事項公布

公司曾因勞動檢查違規而受罰,但已經改善,可是在勞動部官網或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官網或搜尋引擎輸入公司名稱關鍵字,依舊可查詢到先前公布的違規紀錄,影響求職者應徵公司的意願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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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公布100年7月1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規定:「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嗣於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公布104年2月6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前者舊法規定「得公布」,後者現行法規定「應公布」,故現在只要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經處以罰鍰者,勞工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第2項亦有相同之規定。

為達到公示於眾並警惕企業的立法意旨,勞動部與各地縣市政府官網皆設有違反勞動法令公布專區,以臺北市政府為例,透過其公開資料線上查詢系統,即可查詢到自前述舊法於民國100年7月1日施行後所公布違反勞動基準法的雇主資料。

雇主若希望移除該等資料,應是透過行政救濟途徑,於被裁罰個案之行政訴訟中,獲得法院有利判決,例如「原處分關於原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萬元部分及該部分訴願決定撤銷。確認原處分關於前開部分公布受裁處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部分為違法。」,若未透過此一程序為之,也只能任由他人瀏覽了。

因此,雇主需要留意此等具有殺傷力與後遺症的處分,不僅影響公司及負責人名譽,而且連帶衝擊企業HR的招募成效,足見企業法遵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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