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3/6/5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工作報到當天才說沒有缺人了,算是被資遣嗎?

我的工作經驗,整體上算是行政人員跟總務人員的工作。後來因為一些原因,壓力滿大的所以離職了。休息一陣子之後,有找一些課程去上課,雖然沒什麼用但是會感覺自己好像有了一點進步。

感覺整理好自己之後,就開始找工作了,找的工作也是相似的工作,並沒有特別想轉職什麼類型的工作,只是讓自己能重新回到職場,並且補充非常羞澀的荷包。

在經過一段時間的面試之後有被一家公司錄取了,也有收到錄取通知並於何時要到公司報到上班。

結果到了報到當天HR跟我說這個職缺不需要補人了。當時聽到很錯愕,但是也不能怎麼做,所以就回家了。

但是要花多久時間才能在找到下一份工作我不知道,但是我已經是不能沒有收入。

想來請問,這樣我能請公司開非自願離職嗎?
想要申請失業補助,來當作求職期間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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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你有收到"報到通知",
可做為依據向勞工局申訴,
申訴方向不是資遣費的問題,
而是公司耽誤你求職的損失。

祝 事事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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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報到當天就被通知不需要該職缺,是很不合理的,公司應該提前告知。

現在的爭議是,您最終並沒有辦理報到手續,所以也不屬於該公司的員工,在檯面上也無法構成 "資遣" 行為。就好像很多求職者在即將報到前改變主意選擇了其他公司,便向原答應的公司通知要 "放棄報到" 意思是一樣的,只要沒有 "報到",就不是勞資關係。

建議您可以再詳細諮詢勞動局。 另外,最重要的是要趕快持續投遞履歷,尋找下一個工作機會。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

1人拍手・

您好,面試後,如果公司口頭通知錄取,或發給求職者錄取通知,求職者回覆接受了,雙方勞動契約就算成立。就算沒有簽名或是實質加保行為,也不影響契約效力。所以這個狀況公司有違法之虞,建議您諮詢勞動局。

首先,如果公司沒有寄信告知你取消原因,
依據契約的原則,先前你和公司已約定好報到,
建議循依民法第 227 條規定向雇主求償,
提出自己實際受損的證明,
例如:同時有其他Offer但推掉了,後續就業空窗期損失薪資多少

也可以依勞基法主張雇傭關係已成立,
公司要解除雇傭合約,要依法資遣並給予補償.
公司如不解除雇傭合約,則要讓你報到上班.

以上供參

您好,是可以要求非自願離職的喔,這是您的權益。若公司方面不願意給,可攜帶錄取通知逕自至所在地政府勞工局申訴。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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