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前天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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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發錄取通知卻反悔,請問有觸法嗎?
大家好,
我日前去某公司面試,等了兩個禮拜之後收到錄取通知,我回信說我接受了。但再過一個禮拜後收到電話通知又說不錄取,因為學歷不符合。但相關學經歷在面試之前跟面試當天都有提供,所以這他們早就應該知道。他們讓我空等一個禮拜,如果當初相信他們就先辭職了就會變成兩頭空。想請問已經發email跟應徵者說錄取了卻反悔,這樣是否有觸犯法律?
您好,經了解過您的問題後,給予幾點建議如下。
① 公司已發錄取通知卻反悔,請問有觸法嗎?
✍🏻 這裡會分成兩個方向來看,根據《民法》規定,錄取通知書可視為聘僱契約的要約,當您明確接受錄取後,聘僱關係即成立。所以公司單方面反悔可能構成違約行為。若因公司反悔導致您遭受實際損害(如已辭職或失去其他工作機會),您有權主張賠償。
✍🏻 但若公司能證明錄取通知是基於錯誤或重大事實不符(如資格誤判),可能免於違約責任,但仍須負擔適當的信譽責任。同時因您仍在職,所以在遭受到實際損害部分,可能需要提出其他的影響證明,才能夠與公司討論賠償。
② 是否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
✍🏻 建議您可以先向當地勞工局或法律服務機構諮詢,確認過往像這樣的狀況,是否適合提出違約賠償訴求。
✍🏻 以您這次的處理作法相較是保險的,沒有因為太快提出辭職,造成兩頭空,但因為無法保證還可能有類似狀況,所以會建議您即使接到錄取通知,也要再多等待一些時間確認,降低單一公司反悔的風險。
👍🏻以上幾點是個人的建議分享,希望能夠解答到您的問題。如果您在職涯診所詢問過程中,有得到其想要的幫助,也希望您能把這份感激,轉為幫助身旁需要的朋友們,共同建立起職場【∞ 善的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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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體會好不容易通過面試卻遇到這樣的狀況,心裡應該很不好受。
以民法第153條的契約成立要件來看,您和該公司已有 email 往返確認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該公司之後卻以電話通知不錄取,您的確可以依民法第 245-1條 要求公司負起損害賠償,例如:因為答應報到而推卻其他工作、向原有工作提離職、為了工作方便而就近租屋等。
但由於目前您還沒有向現職公司提出辭呈,要提出損失告訴及舉證恐怕有困難,且實務上來說,勞動契約應載明任職部門、職稱職等、報到日期、核定薪資等相關細節,所以一般都是以收到聘雇通知書才算真正拿到 offer,若該公司給您的 email 只是類似「恭喜您通過面試,其他細節再與您接洽」的回覆,建議您把寶貴的時間精力用來應徵其他職缺吧!
茫茫職海中,難免會遇到不愉快的求職經驗,這次的教訓就當作一次學習經驗,未來在諸多 offer的取捨時機上就更知道如何拿捏判斷,祝您求職順利!
hi 你好
這個部分因為你已經回信同意,雖尚未正式簽約,但契約仍舊成立!有兩個權益方向可合理主張~
1.勞基法:資遣費相關權益(實際計算需視其他條件...)
2.民法:因此產生其他損失(如已離職、推去其他職務...)
法院判例中,有諸多複雜因素,但普遍認知,合約已成立,只是損害程度的不同,這部份就要後續你自己主張合理的幅度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