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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6-50歲

在職人員公司要求於同年再做一次一般勞工體檢,費用自付。

目前為在職人員,於今年2月就職時己繳交公司一般勞工新進人員體檢,同年12月公司要求員工自費再繳交一份一般勞工體檢,請問有法律規定費用該由業主或員工負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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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你好
這裡面應該有不合理的地方,
但是因為法律用詞的問題,
我重新給你整理好的結論。

首先,
為避免用詞錯誤導致你與公司產生不必要得誤會,
必須先幫你定義法律上的用詞:
"體檢"和"健檢"是不一樣的。

以下說明原因和法條的邏輯:
1.報到時要繳交"體檢"資料給雇主,
是為了讓雇主可以確認你是否適任該工作性質,
並且提前了解你是否已有相關的疾病史。
(法律有規定僱主"不得"僱用存在已知健康風險的勞工從事危害健康安全的工作)
然而,
這個"體檢"你是可以拿去任何公司就職使用,
所以在邏輯上是要由你自費的。
(至於網路上會說由勞資雙方協商,你可以自己判斷對錯囉,我個人認為跟本就是避重就輕的講法)

2.在職員工的定期"健檢",
是為了追蹤你在職期間是否產生健康問題,
這牽涉到員工的健康問題是否與工作有直接關聯性,
就你的年齡段推斷應是符合"每3年一次"的工作群體,
這個"健檢"是要由公司負擔的喔。

基本觀念定義好了,
再回到你的問題來探討:
1.你就職時提供的"體檢"是否有效?
是否為合格檢驗機構?是否在規定的效期內?是否有缺漏檢驗項目?
→若存在以上的爭議,那公司要求你補交薪的"體檢"報告,是無可厚非的。你和公司雙方都趕緊亡羊補牢,把文件補齊。

2.若公司要你做的"健檢"是在甚麼條件下的要求?
畢竟你的3年時限還沒到,
公司沒必要花錢幫你多做一次"健檢",
若是公司固定的年度健檢(很多公司是固定每年辦一次),
那你本次的健檢公司要求自費,並沒有觸法。
但是,
你若不想花錢應可不參加!
(這裡請自行排除掉公司有這項福利的狀況)

3.你個人是否有特殊健康問題,
公司希望你可以提供最新的健檢報告以供備查,
(關於這點是非常有可能在實務上發生的)
若是如此,
建議這筆檢查費用還是回歸到雙方自行協商,
以圓滿處理為佳。
(我提的這個第3點案例是存在有法律爭議的,是否要堅持不配合公司,留給你自己去判斷)

祝 工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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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公司對在職勞工必須依據年齡,實施一般性健康檢查,年滿65歲以上每年一次、40歲以上未滿65歲每三年一次、未滿40歲每五年一次。

此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健檢費用應由雇主負擔,員工則有接受義務。

從您提供的資訊來看,在同年已經繳交過新進勞工體檢報告,基本上從實務面及法律面來看,實無再次接受體檢之必須;但重要的是,貴公司要求您自費負擔體檢費用,已明顯【違法】,請依貴司內部流程提出申訴,或向工作所在地勞動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以上說明,提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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