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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已續約後被告知不續約了,可以向雇主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雇主為財團法人的K-12學校,老師採兩年一聘的合約制。
去年11月通過HR的審核續聘後,直屬上司不滿此決定,用各種理由想辦法要讓HR撤掉我的新合約。
今年五月份被告知新合約作廢,八月起不再續聘。
離職程序的文件中只有離職申請書和交接清單等,離職申請書的離職理由沒有被辭退或非自願離職等意思的選項,都屬個人意願選項。

學校的簽約規定裡頭有明文告知「本校有權利隨時終止合約」。

請問我這樣的情況,還能向學校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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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您好
你可以先去縣市政府勞工局去詢問 ,看你是否屬於勞工資格 ,如果是 ,當然就可以依法主張非自願離職 ,如果不是 ,例如是約定契約 ,與漁民約定在汛期聘僱 ,萬一汛期結束 ,或是本次捕魚作業已提早回來 ,那就解除契約 ,畢竟船進港下貨後 ,總不能說契約時間還沒到 ,所以全部人都還要繼續待在船上是吧 ,這只是舉例 ,這你可能要先弄清楚 ,再來就是勞動契約 ,你應該自己也有一份 ,你一樣可以拿到勞工局去詢問 ,就算是勞動契約 ,也不能違法 ,與法規牴觸者是無效的 ,例如 ,若公司有需求需隨傳隨到(這是違法的) ,違法的部分你就可以主張你應有的權益 ,畢竟非自願離職有非志願離職的條件和權益 ,不是說雇主要你走你就馬上要走 ,相信你自以應該也有了解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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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合理上,你就是非自願離職,而且合約有簽定日期,雖有提前告知,但也是屬於資遣,理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離職申請書的離職理由,應該告知hr,不屬於自願離職,請應該要有其他選項,而且這屬於資遣,還要給予資遣費、謀職假,屬於自己該有的權益,記得向hr詢問,避免權益受損。

以上提供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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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描述的情況,您是因為學校決定不續約而被迫離職,這屬於非自願離職。儘管學校的合約規定有「本校有權利隨時終止合約」的條款,但這並不影響您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的權利。
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步驟:
與HR溝通:先與學校的人力資源部門溝通,明確表達您的情況,並請求他們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解釋您是因為學校決定不續約而被迫離職,這並非您個人的意願。
書面申請:如果口頭溝通無效,您可以提交書面的申請,詳細說明您的情況和理由,並正式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工機構協助:如果學校拒絕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工局或相關機構尋求協助,這些機構可以提供法律諮詢和支援,幫助您維護自己的權益。

總結來說,根據您的情況,您有權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並應積極與學校溝通,必要時尋求外部支援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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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於沒有私校工作經驗,經查詢資訊後,似乎要先定義您是否適用勞基法,勞動部2021年10月公布資訊:「為保障渠等勞動權益,爰公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284/2286/7086/

單純從事教學之老師,定義為非適用勞基法~

所以建議您可以先確認身份的適用,如過確定是適用勞基法,那其他兩位的解釋均已經說明,不再贅述!

如不適用勞基法,片面提前解約,是否上有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合約上不妥的地方,則建議找相關律師諮詢,會有更完整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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