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2/7/22

無工作經驗26-30歲

規模好加班卻只能補休的公司該接受嗎?

我是應徵上了不錯企業的新鮮人,不過公司特別表示加班為補休,我是否該為了履歷好看選擇接受,或者詢問人資補休期滿後能不能換加班費?行銷職真的可能補休嗎?(網路上並沒有該職缺錄取者的負評,也有人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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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日安:

1. 不錯的企業,不過公司特別表示加班為補休。
請在與上級與人資確認,,所謂「不錯的企業」=不守法的企業,勞基法規定明確,員工超過當日基本工時後前2小時為基本時薪1.33倍做為加班津貼;3-4小時1.66倍,4小時以上2倍計算。

2. 坑永遠補不滿。
你剛好是算很幸運,人走你來(不看能力,看人力)。

3. 網路查詢就一定對的?
光104,這很多人相信且90%求職者都在使用的介面,都沒此功能,你相信其他人。(臨時不如意對公司有抱怨,因而上網架設一個抱怨收集站)

結論:
A. 若無果,給我企業名稱,我幫你投訴,錢我從不叫人忍耐或摸你頭說乖,因為違法有失勞工權益就是不對且違法。

B. 火坑可以走,屎缺可能要背法律責任,所以還是有可取之處。

C. 想想不給加班費,是那群人想出來的吧。(兩個字)

以上給你參考!
這Giver人人都懂法,玩法的沒幾位,但最少有我一位。

法規查詢
雇主如使勞工加班應依規定發給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24條已有明訂;至於勞工加班後自願放棄領取加班費而選擇補休,該法並未禁止,公司如片面規定加班一律補休,則屬違法規定。
勞雇雙方不得事前約定(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內部規範)加班一律補休,建議加班申請單應設計為「請領加班費」或「擇期補休」二種勾選方式,以便勞工自行選擇。

沒白唸法規,我印象設計本是已勞工出發點去著想,並非資方。

企業大多怎麼玩這法規:
144.0 hr/moth ,超過換補修、換其他名目津貼、下個月再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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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為了「學習和經歷」先接受工作,因為沒有親自經歷,道聽塗說是不準確的,也因為就是同一個公司,遇到的主管、同事、負責事務的不同也會有很大的差異。

至於加班的問題是可以進去後才詢問,因為<u>勞基法規定補休或給加班費是要經過協商和取得員工同意才能補休的</u>,否則都應該在該公司年度結束前發給加班費,但是就是要注意有的公司加班是必須經過事先申請,然後事後要有紀錄,爭議的時候才能有個依據。

<u>要提醒的一點是每個公司都不可能完美的,要有所取捨就是了</u>。

以上供參考,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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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撐一年吧, 一年損失也不多, 但是未來得到更多, 表面上是好公司,但卻是給不起薪資的爛公司..這很常見, 台灣資方被寵壞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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