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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已取得身分證者,即為我國國民,可在臺工作。
二、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在未取得身分證之前,下列情形可在臺工作:
(一) 外籍配偶工作權: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即可工作,且不需申請工作許可。
(二) 大陸地區配偶工作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配偶經獲准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即可工作,且不需申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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