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19/1/19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該拋棄一份穩定的工作做轉職的嘗試嗎

各位前輩好,我畢業於清華的商學碩班,在退伍後因個人一些因素 晚了幾個月開始在台中找工作 當下的心情比較急躁,在面試了三家公司後便選擇了一家軟體公司做顧問/PM的工作。工作上交代的事物都可以妥善地完成,雖然看不慣主管的管理方式,但薪資、同事間的相處都不錯,我自己漸漸覺得這並不是我的熱情所在,我只是把交辦下來的工作完成 情緒上卻沒有什麼起伏。目前還在試用期(一個半月) ,雖然有簽下最低服務年限的合約 但根據我對勞基法的了解 ,我這個職位的情況不滿足這合約的合理性。正在考慮要在試用期結束前就先離職,去台北找線上教育平台相關的工作 自己對於教育還是很有興趣。 不過有時想想又覺得自己是不是太天真了,有不錯的工作 目前也還保有下班後的自學時間,拋棄這樣的穩定去做一份一切都未知的工作 更何況連面試的機會都還不見得有。在這樣的情況下就先行請辭目前的工作是否有些不明智? 敘述比較長 不好意思 感謝肯閱讀完的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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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呀,我每次換工作都是先離再找....十來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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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我會先想好下一步再動手,這時間可以先擴充自己的技能,讓自己在下份工作可以更亮眼更搶手。如果沒有想好下一步就衝動,個人覺得有些許不明智 ~

提供給你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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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先回答最低服務年限合約的問題:
2015年底新增的《勞基法》第15-1條中有提到,當雇主要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條款時,必須先符合兩項要件:
1.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2. 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也就是說,最低服務年限合約的合理性,應是在衡量企業付出的培訓成本及合理補償後,因員工離職而實際產生的損害範圍來評估,而不是無條件的保護雇主。

至於離職的問題,在我們通稱的試用期間,確實是讓勞資雙方磨合及評估的階段,如果您非常明確在工作上找不到熱情,也看不到未來,那儘速找尋下一份合適機會是好的。
但是,如果對未來還沒有很完整的規劃,或者沒有確立的目標,對現任工作也抱持著食之無味但棄之又可惜的心態,是否應該重新檢視,自己在這個工作的投入度是否足夠?有沒有更多職責可以承擔或學習?下班後的自學時間對下一份工作是否能增加更完整的籌碼?無論如何,看的出來您對未來是充滿企圖心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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