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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4/26 9:32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試用期中向公司提出離職,公司要求完成圖面才能離開

我是室內設計產業的人員,第一份工作待了5年,之後在同產業找了目前的第二份工作。

應徵時的職缺是助理,待了一個半月後,發現公司的宗教信仰比較明顯,月度聚餐午茶都需要唱聖歌;並且工作上的制度較為繁瑣,額外造成許多工作量。

我思考過後,已確定公司的工作內容與當初面試時面談預期不同,因此提出離職,但老闆說現在離職不好找人,且設計師只有一位,無法再接手月初公司要求我負責的新專案,想跟我商量將新專案的施工圖全部畫完才能走,預估需要一個月。

目前已跟老闆壓了最後離職日為兩週後,也寄出辭呈與標明離職日了;但老闆卻要求我在這兩週要加班完成施工圖。

請問我有義務在這段時間加班嗎?

也想請問,如果在離職日未完成專案的圖面就離開,會被公司提告「損害公司利益」嗎?
因當時入職時,僱傭合約上有標明:若因員工個人因素致使損害公司利益,其賠償需從員工薪資扣除。

以上提問再麻煩各位前輩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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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你好
小公司通常因為人力不足,很難完全走勞基法,讓員工可以隨時離職
建議還是以完成工作再離開會比較好,可能要跟老闆協商,新的離職日(改成一個月後),
在離職日前,只要掌握好進度,就可以慢慢安排面試

也可以讓老闆在這一個月內,盡快人,補上你的原職缺
此做法對雙方都有利(唯擔心,老闆會不會找到人後,提前叫你走人,如果有調整離職日為一個月後,被要求提前離職,則可以跟老闆說,這樣算資遣,需要提供非自願離職書)

以上提供給您參考

1人肯定

依據勞動法第16條上的預告期間是這麼規定的: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因你未滿3個月,所以你10天前提出離職才走人其實算是不錯了,若雇主堅持要完成工作,你可以跟他協商用包案方式進行,但切記要好好溝通,以上建議給你參考

1人肯定

別理他,依勞基法走,不然就勞檢局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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