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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4/8 20:42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6-50歲

請益:已過試用期且,公司以不適任為由,可請公司開非自願嗎

我去年10月到職現任公司,已過試用期
公司會計跟老闆說,覺得工作上我與她無法配合,認定我不適任,雖然老闆未同意,
請益:如果真的以不適任為由資遣,我可否提出,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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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勞工權益相關資訊請關注勞動部網頁,都有更進一步符合需求的訊息可以查找。謹依您所描述線索,提供參考如下:
一、試用期應該是指入職三個月是嗎?這要看您與公司所簽訂之「勞動契約」內容而定,是否有議定?而您所述自去年10月任職迄今,自與試用期無關才是,應該您就是希望表達是已轉正,這不是議題檢視要件喔!
二、您所描述「公司會計跟老闆說,覺得工作上我與她無法配合,認定我不適任」,這是公司嚴重的錯誤行為,基此已經看出了許多問題,過程間的「無法配合」是指什麼?要被要求改善未果嗎?有指導協助導正嗎?實務經驗來說有許多企業都犯類似錯誤,憑印象、就感覺進行管理,您可以回想一下是不是有此等歷程而我們無法達到要求與標準?
三、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所稱「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是符合資遣要件的,然公司是否完成「最終手段性原則」?看來是沒有,當然企業發動資遣,就有「預告期(付費或是帶薪謀職假)」、「資遣費計算」、「特(補)休結清」、「非自願離職單」之開立及「通報」等諸多事項;當然好好離開是一個選項,但是要說這還涉及您之前年資是否有滿一年?如有,一旦真的被資遣,於生效次日應持非自願離職單向地方就業服務中心登記,申辦「失業給付」。看起來很複雜,事實上也真的不容易全都理解,簡單說,公司應合法辦理資遣,一旦遇到被資遣勞工可逕向地方就業服務中心洽詢,他們都會十分專業且有熱忱的協助我們。
四、您所說是否可以請公司開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這是完全正確的,如果公司不開,您可以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他們會針對離職事由進行查證,協助核發離職證明文件的。
最後要說我們為了確保工作權是正確的,但應該積極努力地完成份內交付工作,不論任何原因既無緣延續,就好好地離開轉入下一個職場,只是應該維護的權益也不能憑空消逝喔!勞動事件法也已經在勞資議題上確立了更快速有效的解決法源依據。
以上供參。祝願您不會真的用到。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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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的,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可到就近勞動部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補助。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472/28480/28482/2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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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僱主要依不適任來解僱您,要列出不適任的原因,僱主是否有協助您改善。

如果後續還是覺得不適任,才能依據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再來就要看您的年資,依據遞16條第一款給予預告期:
第 16 條: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並且在預告期間每週有2天給薪的謀職假,如果沒有給予預告期,則需給付預告期工資。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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