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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提了離職,公司叫我提早走

因為工作量真的太超負荷,身體真的負荷不了,也已經生病好幾次,越來越難痊癒,覺得自己的身體真的要壞掉了,後來很努力談到下一份工作,也確認了到職日,往後壓一個月符合勞基法也希望可以好好交接,避免又被說話,結果提完離職,過了兩三天,主管跟我說公司請我下週三前收拾好東西離開,我滿頭問號,但因為我住台北,每個月有固定支出,無法在台北空窗一個多月,經濟上壓力會太大,要如何讓現在的公司同意我的離職日?還是真的是公司他們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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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據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範: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應於10日前預告;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2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就需要再30日前預告。當然我想您應該是不定期契約勞工,離職申請不論是口頭或是書面等形式,只要傳達到了就成立,不需要雇主同意的。
但是現在雇主「要求」提前離開,就涉及「資遣」了喔!因為一旦是他們提出就不是您自請離職了,不過我相信諸多要件並不符合,公司人資應該知道才對,這是要硬槓的措施,後續還會有很多步驟;但依您的資訊來說,您是為他們著想,而他們似乎不領情,這和多半分手沒好話是相同概念,您的公司即便對外宣稱如何如何的關懷、照顧員工,如何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現在就可應證都是「謊言」了。
您可以採取措施建議如下:
一、把初衷(或許您是心中OS並沒有表達)告知揭露,希望依原規劃善盡勞工之責。
二、如果未獲同意,以經濟上有壓力為由,為了符合公司要求,請公司提出非自願離職單,同意以資遣方式處理,後續您的狀況可以領取失業給付等等。雖然已經取得下一份工作,並不衝突的,因為這是流程,時間如果剛好,甚至您有機會可能領取提前就業獎助的。
我們不是奸詐、無理取鬧,是爭取應有的權益,但這是一個不容易的關卡,實務上遇到太多雷同的態樣,結局百百種,相信您會選擇一條最適合的路徑。
以上供參。祝您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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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提出離職是形成權,意即你已提出離職(意思表達),契約終止日即是你提出的日期。
如果公司要求你提前走人,而你不同意,那就請公司提(錢)讓你走人:
(一)是公司不讓你提供勞務,那請公司給付你薪資到離職日。
(二)請公司改依資遣方式,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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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這樣的問題,想必您在一開始一定很不知所措,以下提供您勞動部文章參考:
 https://hr.taiwanjobs.gov.tw/internet/Company/DocDetail.aspx?uk=2875&docid=37357
依照文章內容的簡單結論是:
確切的離職日期開放空間給勞資雙方討論空間,但在未進行協商的狀況下,只要離職聲明成立,那是不可以單方面提前或是延後離職日。
經濟壓力上,如文章所述:「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提前離職,等同於拒絕接受勞工原本在預告期間該提供的勞務,這樣就算勞工沒有來上班依然可以請領該時間的酬勞(薪資)。」
但也提醒您,維護自己的權益前先試著軟性的跟主管溝通,除了好聚好散後續彼此留一點空間外,也讓您在最後在公司的時間不至於被刁難或導致自己不必要的不愉快。

以上建議提供給您,也祝您職涯發展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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