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3/2/2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提出離職後公司有權利變動班表嗎?

原本上班是做二休二(四班二輪),近期提出離職後,公司要把我上班時間改成常日班週休二日,如過我不同意,公司是否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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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感謝您邀請我回答

我建議,並非所有之工時變更員工均得主張雇主違法,不可不慎。
1.需要檢視當初報到時所簽立「聘僱契約書」內容是否有約定「勞工同意雇主得因業務需要變更工作時間」之條款。
(1)若有,則雇主因業務需要變更工作時間,應屬於法有據
(2)若無,則檢視公司內「工作規則」之方式片面變更工作日及休假日是否合法,勞動契約未約定雇主得事後變更工時,且雇主所公布之工作規則未經公告併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則勞工始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

2.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調動五原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3.總結,倘若雇主調整勞工工作日及休假日能證明有符合上列規定,基於企業經營之必要調整,無不當動機及目的,且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則雇主變更工作日及休假日的行為雖然未經個別勞工同意,也「恐難認定為違法變更工時」最終法院仍判定合法。

因為回答此問題需要依據法令併回答,若法令內容有點看不懂,可直接跳到所以第三段總結,我個人覺得,既然提出離職,就好聚好散吧,祝福您。

2人拍手・

您好:
1、我其實常常跟勞工說:不要有一怎麼樣,就以為或懷疑或認為或想問公司是否有違法的觀念,很多的狀況是員工不了解法令或人云亦云所造成的結果,在勞基法及相關法令嚴格看管下,大部分的公司其實都是合法的,只是在作法上、說法上跟員工的認知不同,所以有了誤解會及誤會。

2、提出離職後公司有權利變動班表
1)要看你的勞動契約,對於班表的排定是如何約定的呢?
2)是只有你,還是其他人也有呢?過年後,因為訂單還沒有來進來,我知道很多公司都有調整工作時間的狀況,
3)你要離職,剛好周休二日可以找工作,不是更好嗎?

3、這種問題,建議你找你的主管,了解為何變動班表?或者你有因個人問題不能在常日上班,都可以跟主管提出協調!

4、相信你有你的離職原因。都要離職了,好來好去,留人好探聽,也給自己畫下完美句點,好好往下一階段邁進,祝福順利!

您好:感謝邀請!
這一點以單純角度來判斷建議如下:
一、回歸原簽訂勞動契約議定內容,是否有調整事項約定?
二、與公司雙方是否有經過協商議定?抑或是單向?
就您簡單的敘述看來,似乎為後者,是公司片面做為,如確為公司作為就進入是否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調動原則的檢討喔!
以另一個角度來看,公司這個調整應似未違反一例一休的大原則,應該是希望不要欠您假期造成需要結算或造成違反規定之虞,並無法判斷有不當動機。您可以思考一下就是怎麼回事?跟公司好好談談。
以上供參。祝您順利!

基本上變更任何在職條件,需要勞資協議達成共識後方可變更,公司如單方面調整也並未提供原因,這可能違法;不過,公司因營運需要或政策調整相對也有權利做些改變!這部分可以需要回歸當初簽訂的職務書和勞動契約,看一下所簽的內容比較好做判斷!
提供您參考!

前述先進已經就法律面說明清楚,這邊我的問題是,為什麼既然已經提出離職,公司還要求變更工作時段?那麼你到底是否想繼續留任公司才是重點,若已經對公司沒有眷戀,預告期與交接事項完成,跟公司交代清楚,那麼應該沒有太多需要考量。除非你還想繼續留在公司,那就另當別論了,那就參考以上先進所提醒法規面注意事項,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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