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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20/3/17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要求同仁禁止出國旅遊,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公司今天針對武漢病毒延燒歐洲疫情要求我們不能到國外出差(改視訊)外,還進一步要求同仁禁止出國旅遊,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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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能國外出差是合法的,因為您的所有差旅費都是公司支出。禁止出國旅遊是不合法的,但是您感染新冠肺炎回來,導致公司要消毒、所有員工居家隔離、公司之間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所有費用,公司都可以向您進行索賠。因為是您個人行為導致,法律上公司站得住腳。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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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104集團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試回覆如下,提供參考:
依法而言,「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8號參照),依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截至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部長尚未發布禁止國人出國旅遊的嚴格措施(處於道德勸說階段)。
復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勞工依法享有自由排定特別休假的權利,雇主惟有在符合同條項但書規定,即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與勞工協商同意後,始得調整勞工原已排定的特別休假期日。如雇主逕自發布公告禁止勞工排休出國旅遊,恐有適法性爭議。
不過,話講回來,全體國人包括勞工應該都知道,現在新冠病毒(COVID-19)疫情嚴峻,世界衛生組織於109年3月11日宣告新冠病毒疫情為【全球大流行】,截至109年3月16日台灣確診病例已有67例(死亡1例)、全球確診病例為172323例(死亡6662例),仍在持續蔓延中。
台灣確診病例67例中,境外輸入病例高達40例,顯示於疫情期間出國及返國者有極高染疫風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更發布自109年3月17日零時起,對42國與1地區提升至第三級警告。行政院則於109年3月16日宣布即日起高中職以下師生禁止出國,直到「本學期上課日最後一天」7/14為止。國家的上述作為,均在於提醒國人非有必要切勿冒險出國。
勞工如於此段特殊疫情期間排定特休出國旅遊,固然目的地可能尚未傳出確診病例,然於整個行程中若不幸染疫,不僅增加自身與家庭成員的生命與健康風險,更將危及其他職場同仁的生命與健康安全,甚而造成公司被迫停工無法正常營運,建議打算此時出國旅遊的勞工朋友應該慎思。
目前,業界已有公司發布禁止勞工出國旅遊或規勸勿出國旅遊的公告(建議召開勞資會議修訂工作規則予以明文規範),基於上述可能危害勞工自己或其他同仁的生命權與健康權,以及公司財產權的情形下,雇主籲請勞工在疫情期間暫不出國,違者依情節施予某種紀律處分(重大者懲戒解僱)或減免恩惠福利性給與等配套措施,也不能謂毫無正當性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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