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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下班後加班問題
公司8:30上班,17:00下班,求職網站註明優於勞基法工時7.5小時,可以17:00下班,但員工若要加班,公司為了符合延長工時的法規,17:00~17:30為法定休息時間,17:30-18:00則是屬於0.5小時的工時來補足8小時總工時,非屬加班但18:00下班會給100元津貼
平常工作都會因為想早點下班,而在17:00後繼續工作至17:30或是18:00才結束,公司主管也沒阻止同仁繼續做,但就是無法申請17:00~17:30的加班時數,公司內部說這部分就是規定休息,且工作內容可先停止無連續之必要性,屬個人自發性行為
因為全公司超過一半員工都是順順忙完就下班,有些可能要接送小孩有些個人行程安排,工作要趕緊結束,不太會因為規定先休息半小時再繼續忙那剩餘一點點的工作量,等於每天都送半小時給公司無償加班
人事也說這樣的總工時8小時,是沒有勞基法問題
所以17:00-17:30這段時間休息也是合理的
雖然每天都送半小時,公司也沒人反應過,但從業也5-6年了,現在很精算自己的加班費,這累積的時數也是很驚人的

1. 法規角度(勞基法與工時計算)
勞基法確實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8 小時,延長工時前須安排至少 30 分鐘休息(第 35 條與第 30 條相關規範)。公司用「17:00~17:30為休息時間」來滿足法規,並將 17:30~18:00算入正常工時,是符合法條的做法。但關鍵是:如果員工在17:00~17:30繼續工作,這段時間理論上就是工時,依法應計薪(不論是否是加班費,至少應是工資)。
2. 勞資公平與心理層面
雖然規定是合理的,但在實際運作中,很多人不會為了等半小時才繼續做事而停工,結果就變成「白白送公司0.5小時」。這種累積性的無償勞動,讓員工在長期感受到被佔便宜,即便法條上無違,但心理上會覺得「不公平」。
3.員工個人應對策略
*自保法:若真的在 17:00~17:30 持續工作,可透過紀錄(如打卡、發信、系統紀錄)留下證據,萬一爭議時可主張工時。
*精算時間:依公司文化與主管期望,適度調整工作安排,盡量在 17:00 前完成核心工作,避免「白工」。
*提案改善:用數據告訴公司,這段隱性工時一年下來的總時數與價值,提出合理的補償方案或制度調整。
如果你要回應公司人事的「這樣沒有勞基法問題」,我會建議用「法規符合 ≠ 公平合理」這個切入點,運作造成員工長期無償付出,對公司形象與員工士氣的成本,也值得被認真計算。
也許可以提出彈性認列工時,允許員工選擇是否在 17:00~17:30 繼續工作,若持續工作則將該時段計入工時並給薪。或針對需補足至 8 小時的員工,可選擇直接將每日工時設定為 8 小時(8:30~17:30,中午休息1小時),避免額外安排半小時「強制休息」。
雖然你說的於法有據 合情合理,但卻很難在科技業行得通。因為每個成功的人事物背後無一不是大量汗水,犧牲時間和睡眠所換來的。假設你有一個興趣並充滿熱忱 我相信讓你不眠不休的沉浸其中,你會非常投入與甘之如飴。雖然職場上有對價關係,但如果你不把它當工作,而當作是一種興趣或喜好,並且自發性的完成階段性工作後再離開公司,那麼你自然不會去在意那延後的30分鐘。倘若你真的很在意那延長的30分鐘,建議提高工作效率和產出品質,滿足你老闆的基本需求,準時下班將不會成為他人攻擊你的藉口。應對加不加班的方法有很多種,取決於你的工作態度和心態。
一、勞基法與公司做法的關係
勞基法休息時間
一般規定:連續工作超過 4 小時需有 30 分鐘休息。
公司說 17:00–17:30 是「法定休息」,因此不計工時。
關鍵問題
如果你在休息時間持續從事工作,依法應計入工時,而非「個人自願」。
勞動部曾有函釋:即使員工主動工作,公司知情且未阻止,也屬於雇主指揮監督範圍,應算工時。
公司目前的灰色操作
將 17:00–17:30 設為休息 → 避免連續 8 小時工作超過勞基法標準。
但不阻止員工在這段時間繼續工作 → 節省加班費。
二、你的處境與長期影響
短期:每天半小時雖小,但一年約 120 小時(以 240 個工作日計),等於你白送了 2–3 週的工時。
長期:養成公司默認的「習慣性無償加班」,將來即使有人想爭取,也可能被貼上「不配合團隊」的標籤。
三、可行的應對策略
1. 自我保護
若真的想保留這段時間的權益,可以:
17:00–17:30 確實離開座位、休息或處理私人事務(保留證據你沒在工作)。
若主管臨時交辦,記錄下「時間與工作內容」,留作申請依據。
2. 與主管溝通
用「工作負荷」的角度,而不是「錢」直接切入,例如:
「目前每天需要工作到 17:20 才能結束,能否調整分配或提前確認任務?」
減少讓你剛好卡在休息時間完成的情況。
3. 團體行動
若同事們也有同樣情況,可以私下討論是否統一在 17:00 停止工作,集體行為會迫使公司正視制度問題。
勞動檢查或工會介入時,團體的力量比個人單打獨鬥安全。
4. 申訴與法律途徑(最後手段)
蒐集證據(打卡紀錄、電腦工作時間、Email 發送時間等),證明休息時間工作是常態。
向勞工局詢問匿名諮詢與檢舉流程,看看是否能以「休息時間實際在工作」爭取工時計算。
📌 重點建議
這個問題本質上是「工作安排與制度設計」的問題,不只是「加班費」而已。
如果你想繼續在這公司穩定發展,短期內可以用「調整工作分配 + 自保證據」的方法,避免衝突。
但如果未來離開,建議下家公司先確認加班與休息制度,避免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