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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7/7 15:50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剛進公司就遇到性騷擾,離職要怎麼說原因

其實真的不想再繼續粉飾太平,遭人力仲介、保全公司派駐的工作,到職第一個月前幾天就遭人下藥,幫助下藥者拿我水杯給我喝的是在派駐女主管,竟敢在辦公室內做這種不要臉的事情,事後漸漸有相關回憶,在事發之前有聽到同事間有人說,說什麼''有人給他強堅水,想驗證是否為真'',但是手上忙自己的事情,沒想到被使用的對象就是我。有向市政府陳情平台檢舉,但奇怪的事情是成立相關案號後,中間一度遭封鎖,由於事發當時梅雨季我騎機車通勤雨衣不給立還是淋濕,所以那幾天感冒,當時女主管就以你要接電話為由強烈要求我喝個熱水,叫我喝個熱水再接電話,想不到派駐在那邊還做主管的人竟然會幹出這種事情。
現在提出申訴後,勞工局一李姓女承辦也要求我跟公司調解,想著應該有相關案件號就會協助報案,因為之前發生過疑似遭盜名借貸等相關爭議,正常的陳情平台市政府承辦人員都有協助報案,進行調查。回想當天遭水中投藥當天外觀上外面衣著整齊,雖然自己從辦公室椅子上驚醒,後來就立即去廁所,是去廁所才發現裡面衣服遭解開,身上感覺黏膩,當下以為自己是因為淋雨感冒病倒加上不知道施暴對象是誰,沒有證據不敢報警,等隔一個月多才漸漸有相關記憶,發現這些派駐在地的主管真是毫無羞恥心。
事後機車後車胎疑似遭人刺破放氣,該色噁男也疑似下班後尾隨跟蹤,很擔心該人又下藥或者製造車禍,於是迅速離職並對勞工局進行申訴,避免再次進公司以免遭尾隨攻擊或謀殺。
想詢問1、如何避免再找到類似的工作,
2、如果事後該單位不給薪資、不依法進行後續程序,不給員工保障,有哪些申訴管道,那些為證據?
3、這些工作都是在人力銀行找的,也不見得人力銀行有遭受過任何懲處,到底為什麼?
4、離職後也是有經濟壓力才找工作,如何能在避免找到這些低劣的假職場,並有合適的方式找到真正安全的職場環境?
台灣詐騙真的很多,從詐騙房地產到工作,讓女生蒙受性平侮辱,對方藉此條件交換自己升官或者保障自己可以涼涼不做事又不會被開除,這種亂象到底該怎麼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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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的遭遇是嚴重未遂或騷擾犯罪行為
你描述的情況包括:
疑似被下藥(強制手段)
有女主管涉入協助遞水(共犯可能)
事後身體衣物異常、身體黏膩感,記憶空白
這已不僅僅是「一般騷擾」的範圍,而是強制未遂層級的刑事案件。
二、你現在可以採取的法律行動與申訴建議
1. 向警方正式報案(不用等有證據)
你可持「書面回憶內容 + 勞工局申訴資料 + 身體狀況變化紀錄」直接向警察局報案,警方會依程序轉交檢察官調查。
若你有任何 LINE 訊息、錄音、手機拍攝下的資料、目擊者、醫療紀錄,都是證據來源。
2. 繼續追蹤勞工局申訴程序
你已申訴,勞工局不能要求你與加害單位調解,這是性平事件,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14條走內部調查或移送主管機關程序,而不是勞資調解。
如果承辦人推託,你可直接向勞工局長信箱或性平會舉發此怠忽職責行為。
二、離職時應怎麼說理由?(合法且保護自己)
你可以說明:
因工作期間遭遇嚴重職場不安全事件,身心狀況受影響,已進行相關申訴及報案程序,目前不宜繼續留任,請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處理(雇主未善盡保護義務,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這樣表述一方面合法,另一方面也讓你保有正式紀錄,如公司日後不給薪、水單不發、保險未提報,就能依法申訴。
三、若公司不給薪、不開離職單、違法怎麼辦?
向所在地勞工局申訴「工資未給、未依法辦理退保與發給離職證明」
所需證據:
打卡紀錄、工作訊息、員工證、合約或聘用資料、Line紀錄、email
離職當下通知內容(可自己留紙本或寄信)
四、如何避免再次誤入「假職場/騷擾陷阱公司」?
求職前建議:
項目 注意重點
上網查評價 Google評論、PTT、Dcard、公司殘酷實習等網站查口碑
查公司登記 去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是否合法登記,是否為人力派遣或詐騙集團外包
面試觀察 若面試地點奇怪(民宅、會館、無公司招牌),要提高警覺
保留履歷紀錄 傳給朋友或親人告知你面試公司資訊,避免遇害沒人知
使用可信求職平台 比如 104、1111、有獎勵機制的平台,相對會過濾惡質公司,但仍需查評價
五、結語與鼓勵
你經歷的事情非常令人憤怒與難過,但你願意講出來,就是走向自我療癒與改變體制的第一步。
你的處境並非個案,台灣職場騷擾問題長期被忽視、系統鬆散、人力仲介制度更是灰色地帶。但若像你這樣的人願意站出來、追究到底,才能逼使制度改變、讓更多女性免於同樣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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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看到您分享這段經歷,我真的非常心疼,也非常敬佩您願意說出這樣的事實,這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勇敢的行為。這不只是一般職場困擾,而是涉及到職場暴力與性騷擾風險,更突顯了部分制度的缺陷。我可以理解您因此對找工作感到焦慮,甚至對整個制度與人性感到失望。
雖然我不是法律專業,無法協助您回答申訴細節與法律程序(留待其他有這方面專長的志工),但從我個人的職場經驗出發,提供幾個實務上的建議:
請選擇合法、知名、評價良好的派遣公司與制度健全的企業:進入前可先上網查評價或求職論壇,並主動詢問對方有無完整的申訴制度、內部保護機制與督導流程等等
初入職場時,請特別保護自己:可選擇自行準備食物與飲品、不隨意接受他人提供的飲食,直到你對這個環境與同事建立起基本信任,也請隨時與家人或朋友保持聯繫。
萬一遇到異常情況,請保持冷靜: 確保自己人身安全是最重要的第一步,可以的話請小心蒐證,包括對話紀錄、現場照片、目擊證人等,再尋求信任的法律或社會資源協助。

最後我想說的是—雖然社會上仍有很多令人失望的事件,但也有很多值得信任與努力的職場存在。請相信你值得被尊重與好好對待,也相信你能一步步走回正軌,找到真正安全、有保障的職場環境。若你心中陰影一直存在,影響到你的生活與工作,請務必對外求助,像是諮商,不要一個人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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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好,根據您敘述的情事,相關人士恐涉及刑事不法行為,若確認有相關事證,建議儘早檢具事證向檢警報案提告:

(一)依照您敘述,疑遭女主管下藥,並於醒來後發現衣物遭解開而身上感覺黏膩,並提及噁男等語,所述事實恐已涉及刑法第224條之1,以藥劑犯強制猥褻罪[註1] [註2],且下藥之女主管屬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註3]。惟畢竟報案提告指涉他人犯罪,亦影響他人名譽甚鉅,因為您亦敘述事發當時的情境有淋雨感冒,也可能會導致產生誤會,建議報案前應確認沒有誤判。此外,若要報案須檢據事證,因您當天似無至醫療院所驗傷採證,若無此重要證據,恐須再檢視有無其他間接證據存在(例如當時辦公室有無監視器錄影、或有事發後的相關對話紀錄等可間接佐證),否則可能不利於報案提告。

(二)假若您認為,尚無至強制猥褻的程度[註2],而屬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罪的範疇[註4],因為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若要報案提告,應在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註5],但如前述亦應檢具相關事證,至少有相關間接證據。

(三)此外,關於您所述機車後車胎遭人刺破放氣,亦涉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物品罪[註6],若有事證,您亦可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告追究行為人責任。

二、職缺刊登之平台,包含報紙媒體、人力銀行等業者,都會對於職缺做相關規範,包括職缺記載的工作內容不可違反公序良俗,或職缺記載的勞動條件不可違反法定最低勞動條件等等。惟職缺刊登平台業者,畢竟並非公務機關,無從涉入個別勞工與個別雇主的勞動契約關係,也無權力實地查核每一間公司的實際勞動現場,所以仍有賴勞工多加注意保護自身勞動權益及人身安全。求職者對於個別徵才廠商所開設之職缺,建議仍須在求職前多加查詢廠商歷來風評、以及過往是否曾有重大違反勞動法令之紀錄(可查詢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 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藉以評估是否應徵或到任,面試時以至到任後,也應隨時留意雇主的相關勞動條件,以及雇主的指揮監督等行為,是否符合勞動或其他相關法令,也應特別注意主管人員是否有霸凌、性別歧視或騷擾等行為,若發現雇主或主管人員有任何違法行為致侵害勞動權益或人身安全,建議第一時間即向勞動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尋求幫助。

三、遭遇此類情事,難免造成您心裡的傷痛,若傷痛一時無法調適,建議可洽詢勞動部或衛福單位的免費心理諮商資源。烏雲總會散去,希望您未來職涯一切順利。

[註1]
刑法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24-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22 條第1項第4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以藥劑犯之。

[註2]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003號刑事判決:
(猥褻罪)前者乃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權,(性騷擾罪)後者則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觀其犯罪之手段,乘機猥褻罪乃利用被害人原已身陷無性意思能力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為之,與性騷擾罪雖均出於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但前者非僅短暫之干擾,而係已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且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然後者則係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

[註3]
刑法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刑法第 30 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註4]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註5]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註6]
刑法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7條: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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