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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答
請問跟勞動部通報大量解雇後,也公告給員工知道了,勞資協商通過後,員工卻自行離職去新的公司任職,公司需要支付資遣費嗎? 大解法的第10條,所謂的協商期間是指通報後十日內所開的勞資協商到勞資雙方達成協議的時間嗎? 如果是,那在協商期間,員工去新的公司就職要給資遣費,達成協議後,員工去新的公司任職是否就不需要給資遣費呢?
我公司預計放無薪假(減班休息)2-3個月,未來會不會復工目前皆未知數,萬一不幸無法復工,遭公司資遣,依據資遣規定,是前6個月的平均薪資所得下去計算資遣費,但我前三個月因減班休息,導致無薪資收入,請問這三個月會被列入計算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