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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已算是待業中2.之前是從事旅遊業 遭同一間公司二次以解雇名義叫我走人第一次是因為疫情關係 開始放無薪假及公司提出年假可休就休 因為在公司真的沒事情 於是乎我把事假也提出申請 公司也很爽快批准但下半年疫情解封 但剛好又碰到家人離世比較忙所以開始請假 但最後公司以出勤狀況請我走人再來是去年12月 公司另位主管覺得我很適合另一份職缺熱情邀約我進公司上班本來說年後就去上班 但後來又改口3/1再去報導好死不死剛好報到日(五)生病請假 到週一還是不舒服去報到後去回診就回家休息週二發燒未進公司週三上班還是身體微熱酸痛 開完會後請示主管能不能在完成他今日交辦事項後請假(待上半天)他卻說 我既沒斷手斷腳 也沒躺在病床上憑什麼請假回家?沒多久後就收到人資發來解僱通知如下很抱歉由我這邊進行正式通知,經部長呈報總經理同意,將您以不適任方式處理。事由說明如下:3/1(五)到職日,因病未上班,3/4(一)完成報到後,續請整日病假、3/5(二)續請病假一日、3/6(三)上班兩小時後續請病假,基於連續四日未正常出勤,通知您最後在職日為3/6(三)、退職生效日3/7(四)。3月份該付的薪資會付,以上說明。原因茲以勞基法第12條第4項及第6項辦理,由雇主主動施行[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非屬依勞基法第11條辦理之[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因我想申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但人資不開立。請問這是對的嗎?
我於112/9月入職公司於百貨4/30要撤櫃他們說無法 因為沒有幫我保勞保當初他們說因為公司五人以下可以不用保勞保所以我跟他們要非自願離職單 他們說無法給想要請問 沒有保勞是不是就無法開非自願離職給我 然後是不是也無法申請就業補助了?請問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謝謝
近期接獲面試工作的offer letter通知,一開始也開開心心的辦理入職程序,但是在繳交過程中公司要求我們簽定許多條款合約,包含保密條款、無條件接受公司派遣指定前往其他公司等紙本契約,總共厚厚一疊約10-12張,其中包含無條件接受派遣公司任命到其他公司,雖然一開始被說服,但經過一夜反覆思考,這條款就等於:不斷的適應一份工作後沒多久又要到其他公司適應,且到一間公司就要配合該公司並且簽訂許多條約,也有可能因為拒絕接受派遣直接被開除。不斷地適應這份工作以外,有沒可能被派遣至海外,有沒有可能做奇怪的業務項目,不接受就公司就可以依該條款立即開除,這樣工作經歷仍舊中斷,以後也會因此不好找工作。仔細評估過後發現可能一開始賺得到錢,但若被派至外縣市有租屋等,以目前狀況根本不切實際,有可能一個月不到就因為不能接受外派還被開除,接受實在不智之舉。不幸的是,一開始為了有工作,在時間壓力之下繳交了已簽之部分電子條約上面有身分證字號、簽名、蓋私章,等於繳交正式合約電子檔,慶幸今日在未繳出其餘資料前一刻清醒,紙本合約已被我銷毀,並且告知對方不會寄出,也未提供銀行帳號跟身分證電子檔等。雖然今日已立即透過line告知處理窗口、人資將不前往報到、也透過人力銀行正式告知不前往,並且回電子郵件表示不前往報到的意願並請勿外流個資跟消除個資隱私。但,要是該公司無良冒用本人身分,或者提供給其他同業做其他用途,該怎麼防範,這部分有沒有辦法處理或用其他方式求證,或該做什麼方式自保呢?
最近遇到了一份很喜歡的工作但面試主管說他們公司全部都是高薪低報,說可以同意才去,我有上網先看了一下,就是雇主比較省錢,自己也省了一點勞健保費,但是退休金也會減少想要問是不是我上班期間不要出意外的話,就是只虧了幾百塊呢!薪資34000的工作只投保30000 我每個月大概也只虧了幾百塊或我跟公司談薪資33000 正常投保33000的保費 這樣有比較好嗎感覺好像前者比較好?如果我這段時間上班出了事情 我本來就知道公司高薪低報且同意 我還可以返回請求正常的金額?
我原本在工廠上班,在那裡我做了10年,但是後來公司解散了。所以失業了,在去年有去申請失業補助金,領了6個月。領完之後在去年12月的時候找到新工作,已經做了4個月,但是主管覺得我無法勝任這份工作,已經對我做了資遣預告要把我資遣。我想請問之前領過失業補助還可以再領嗎?謝謝。
您好,因最近面試常遇到要填寫個人資料表的問題,內容有身分證字號、身高、體重、親屬關係(教育、工作、電話)、身體狀況(曾罹患疾病,簡述病因)等個人隱私資料,並要簽屬各資授權同意書,下面是同意書內容,想請各位專業人士協助判斷是否有個資安全疑慮,感謝。 個資授權聲明同意書: 一、 本人聲明本表上述所填寫之各項內容均為屬實,如有虛構或不實等情事本人願依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接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處分。 二、 本人同意授權並允許○○○○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企業(下稱○○○○集團)依照個人資料處理法(下稱個資法)蒐集、處理、利用本人相關個資且對本人進行職前工作經歷及其他依法進行之人事相關調查,並於聘僱期間作為人事管理、組織調整、與營運有關之使用。 三、 本人清楚依「個資法」可向○○○○集團為個人資料查詢、請求閱覽、補充或更正或請求交付複製本。並同意雖可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刪除,但於聘僱關係存續期間,或聘僱關係終止後,○○○○集團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本人無權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刪除。
原先於加工區科技業當作業員,年後收到派遣公司通知說訂單量減少不續約,只配合到二月底。一收到此通知就馬上開始找工作,有找到一間保全業,面試過程很愉快也很順利,馬上去做了體檢,並自己去購買衣物鞋子治裝,面試方也保證一定會有案場可以提供我就職。當第二次去繳交資料時,已經填寫完他們的人資資料及各種規章制度簽名後,填寫資料共花了一小時,後來給了我一個名牌,需要250元,主管說剛到職會從第一個月薪水裡面扣除,填寫完成後找到原先主管卻才被告知「不清楚前一位員工到底有沒有要離職」,「還有其他案場還在洽談中」,可能需要等待一段時間,當初詢問工作時我也清楚表明我需要馬上能上工,他們也回覆說好,到後來那主管也只是說靜待消息會和我聯絡,沒有敲定一個日期。**目前與雇主的契約已經簽好,辦好但一直沒有真正的報到時間,已經等了5日,因為經濟上沒辦法讓我待業太久,請問我可以先找別的正職工作嗎?如有找到另外的工作取消報到這樣會不會造成勞資糾紛?因為他們的合約裡有一項是提離職前需提早10日否則造成甲方人資調動上的困擾需返還甲方5000元違約金。我不太了解此項有沒有包含正在等待報到日期麻煩各位幫忙解答了 謝謝 感恩!
近期幾個求職發現有些工作會規範員工行為,除了遲到以外,上班有些特定行為會要求罰款、或如何要賠錢。這些不成文的或者明確的工作規則是否違法,因為等同變相剝奪員工所得,如何在面試的時候就技巧性地探詢到?
⒈ 於 2/19 提出離職並確認離職日為 2/29(年資半年未滿一年)⒉ 老闆表示 20 號起不必再進入公司上班且薪資會結算到 29 號想請問:離職預告期間公司是否應給薪?個人將此段期間視為遠距上班,是否合理?如公司未給付 20 號至 29 號的薪水,我應該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