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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個人在10月滿半年有特休3天,9月份提出10/11特休請假,也核准了。但是後來個人因素決定離職,在10/1口頭上向主管及人事提出離職。原預定離職日期是10/13,人事以保險因素及公司規定離職日須在上班日拒絕我提出的日期,後來我個人思考過後決定延至10/14離職,也回報主管。但就在10/8上午叫進會議室被通知做到10/9,因為很明顯感覺的出來公司並不想要我多待到10/14,所以當下我也只能被迫回覆人事你們想怎安排就安排吧。10/9在下班前也接到人事提供的薪資單明細,打開計算過後除了薪資以9天計算外,還發現確定少了一天特休沒有算到⋯。我想請問一下各位前輩,在這整件事情上,我是否有可以替自己爭取權益的地方?如果有,可以告訴我如何處理應對嗎?

工作法規離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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