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6-50歲

任用中高齡就業員工,如要改簽訂定期勞動契約,該注意什麼?

公司任用一名已退休人員在就業,年資已5年左右,目前年齡已70歲,但他還想繼續工作不願自請離職或再申請退休,公司考量身體安全為由,想溝通轉換一年一簽勞動契約,要如何處理比較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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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考這位顧問提供的做法,另補充一下相關法律規定 :
依勞動基準法 第 54 條 規定 :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另依已三讀通過之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生效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 28 條規定 : 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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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起來,公司與員工並沒有達成雙方合意,可能必須先溝通到雙方滿意的狀況才能變更雇傭契約(單方面變更雇傭契約可能會有衍生勞資問題) 2.關於考量身體安全等相關問題,應該屬於職業災害保險問題-不管是一年一簽或是不定期限雇傭都是要投保的,若被勞檢到會有相關罰則 3.若最後溝通無效,公司也覺得不適任,建議資遣會比較單純也比較不會造成糾紛 以上供你參考,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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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詢問勞動部,只要雙方合意後,需結清年資,再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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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貴公司需先終止該員工現有雇傭關係,然後建立新的雇傭關係。
1. 終止現有勞動契約:該員工己達強制退休年齡(65歲),雇主得要求其退休,不需徵求員工同意。
2. 未來勞動契約:根據勞基法第二章第九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除非 貴公司可以證明其擔任工作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否則是不可簽署定期(短期)勞動契約的。
關係勞工權益問題均應謹慎處理,建議執行過程多請教勞工法令專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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