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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的條文看來,只要你年滿65歲或公司提出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的證據,就可強制退休的。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勞工非年滿65歲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故依上開法令規定,非有特定情事,顧主不得強制勞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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