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1/8/6

無工作經驗21-25歲

該不該放棄offer ?

我是應屆畢業生,前幾天面試完
今天主管就打電話給我通知錄取
當下就要我給答案「能不能報到?」

情急之下我就答應了offer…
主管說下週人資會給我正式offer letter
請我8/20去報到

但我目前8/12還有另一家公司的面試
它才是我的首選(而且好不容易晉級到最後一關面試了)
可是他的面試結果要等8/20之後才會出來

請問前輩們會建議我怎麼做:
1.先取消offer,賭一把 等我的第一志願(但可能會兩頭空)
2.先接受offer並報到,如果第一志願上了再馬上離職(但這真的很尷尬 很騎驢找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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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屆畢業生,前幾天面試完,主管就打電話給我通知錄取,情急之下我就答應了offer,主管說下週人資會給我正式offer letter,請我8/20去報到。8/12還有另一家公司的面試,它才是我的首選。
2. 不知您有沒有想過小孩與大人的差別在哪,小孩不滿意可以耍賴,大人做決定是要承擔責任。您新鮮人,剛好走到小孩與大人的分界點。
3. 倘若自認為還是小孩學生,取消offer,假裝自己沒答應過,耍賴。
4. 倘若自認為進入大人,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8/20報到開始工作。取消8/12的面試。您一輩子正直言行一致。工作2年後,另一家公司仍會開出職缺,仍有興趣不仿試試。
5.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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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第一家正式offer letter 的時候(搞不好拖很久),再來協商報到時間。
然後等二個面試之時,如果覺得機會很大,可以在面試時跟主管說已經拿到 一家的offer letter,並告知對方您最晚要在何時做決定,所以希望第二家是否能在xx之前給出offer letter。
最後最好可以拖到兩家的offter letter 都拿到時再做決定。
您也不用擔心,有時現在的首選,未必以後覺得是真正的首選。所以如果沒有足夠的時間,迫使您做了決定,也不用覺得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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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8/12面試時,請直接告訴主管您已經有A公司Offer,而且A公司希望您8/20報到。是不是可以請B公司盡快告知面試結果,以利決定。心中最希望去的是B公司,希望公司盡可能早點告知結果。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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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為您剛畢業,沒有經驗,要找工作會比較有限制,所以還是以先拿到Offer才算數,否則一切都是變數,有時候甚至卡在他的老闆簽不過,等到都拿到Offer 以後才盡快做決定,並盡快通知對方要不要去報到,至少盡力讓雙方風險降到最低。以上參提供參考,加油!祝工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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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工作喜歡最重要,你自己都知道首選是哪間公司了,那會建議早日取消已經 Get 到的 Offer,拼看看第一志願。
當然你已經口頭答應對方的Offer邀請了,這部分就需要好好處理,早日跟對方說明,讓對方也有時間去處理這些問題。
這部分也可以當作是人生中的一個經歷,下次當你收到Offert邀約時,就不會立馬答應別人了XD。

您好,試從法律面向作一說明,提供參考:
一、首先,恭喜您,在疫情期間,社會新鮮人找工作本已相對辛苦,您已有機會拿到徵才企業發出的聘僱通知(Offer Letter),表示您具有一定的競爭實力。
二、坊間偶有媒體報導,求職者投訴徵才企業,明明已經發出錄取通知,卻於報到日前反悔的個案。只有徵才企業會爽約嗎?恐怕並不盡然,求職者也有可能腳踏二條船,雖然收到其中一家企業錄取通知,工作有了著落,但心中卻仍寄望於另一家心儀企業。若先接受前者的錄取通知,在報到日前,突又接獲後者的錄取通知時,反悔不去前者企業報到,擔心會不會因此而挨告?
三、當事人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通常情形,徵才企業發出錄取通知(實務上多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為主)的意思表示給求職者,而求職者於接收後亦表示承諾(接受)的意思表示給徵才企業,表明雙方互有「受該徵才企業僱用」及「僱用該求職者」的合意,雙方間的勞動契約此時即已成立生效,只是以約定報到日為求職者實際提供勞務的開始日期而已。
四、除非錄取通知上,特別載明「雙方勞動契約以求職者確定報到之日始發生效力」或「雙方勞動契約以求職者於約定報到日報到並完成全部報到手續後始發生效力」等之約定,無論是求職者或徵才企業,任一方於約定報到日前反悔不去或取消錄用,因勞動契約尚未生效,不生未履行契約義務的違約問題。但如此寫,固然帶給雙方反悔的彈性與便利性,只是離報到日尚有一段時間生變的不確定性升高,實務上,做此約定者仍屬少數。
五、若錄取通知未載有上述特別約定,則徵才企業發出錄取通知(要約),而求職者於錄取通知上之回執欄位簽名表示接受(承諾),雙方間的勞動契約即已成立生效。此後,求職者如未得到徵才企業的原諒,任意反悔不按時前往報到,即屬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行為,徵才企業有權向求職者請求賠償損害(例如原已支出的招募費用或重啟招募所生費用或補充臨時人力所生費用或準備報到所支出之名片印製費用等)或給付違約金(若錄取通知上有約定違約金條款),也就是求職者爽約是有可能挨告的。
六、依您的情形,徵才企業主管電話通知錄取,並詢問「能不能報到?」,並表示下週人資會給您正式offer letter,可知該主管所說錄取應還是須等待人資單位發出正式錄取通知才算數,您當下雖表同意,但雙方間應尚未成立勞僱關係。因此,您若於下週收到人資單位發出的正式錄取通知,您仍然可以思考是否接受簽回(您應審視錄取通知中所記載的勞動條件,尤其是薪資是否符合徵才企業於面試時所說或您的內心期待),否則您還是可以婉拒接受。但您若是採取先接受offer並報到,如第一志願上了再馬上離職的策略,雖說勞工有轉職或離職自由的工作權保障,但要注意現行雇主有無在聘僱契約書中約定有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參看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否則您仍有構成違約之虞的風險,現行雇主因您馬上離職未提供勞務達約定期限,其得根據契約關係請求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損害。若現行雇主未有該等約定,則在法律上現行雇主或無法向您追償,但也不排除於人資圈中提醒相關同業,或向104對您提出申訴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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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講我覺得還沒到一翻兩瞪眼的狀態,目前不是有兩個確定的offer在選而是兩個機會都進行到不同半成品階段,我建議您無須過於在意最好次好之類,因為進去公司前很多東西都是假設.如果真的到了要選擇那天一定要放棄一個我認為選哪個都可以,後續不要後悔未來還是可以累積更多去另一個原本設定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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