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0/8/14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該如何和主管說明現在的工作量

1. 年齡:27歲

2. 工作年資(剛出社會?已工作):4年

3. 就讀學歷?科系?:
東海大學財務金融學系

4. 工作經歷(新鮮人?類型?職稱?年資?):
產業會計1年,小型會計師事務所2年,目前任職飯店會計9個月

5. 目前狀態(在職中?找工作):在職,但開始丟履歷

6. 請教前輩問題(轉職?未來方向?填寫履歷?工作問題?):
工作問題
計算出核一天的帳需要多少約4個小時,這是在沒有錯帳的情況下。
一個月上班約23天,扣掉結帳5天時間,剩下18天。
錯帳每天都會發生。需要20分鐘至一個小時溝通、做必要處置;
亦可能延長至2個小時。
上個月打卡時數211.79小時。我假日還有未刷卡加班,實際應該超過。
已經和主管反映目前工作量大,在結帳前完成工作需要加班。

但主管以收入稽核工作之前的平均加班時間為12小時,只願意讓我報15小時。
也沒有增加人手。
已經多次反映,但溝通無效。

7. 補充訊息或其他想法:
之前收入稽核有我和另外一位同事,另一位同事同時負責股務。
但該同事已於5月初離職。
離職後她的稽核工作交接給我,股務交接給其他同事。
6月中旬開始,餐廳的業績開始回升;七月份整個月的收入已達去年同期。

而我目前已經想離職了。已經開始丟履歷。
但是想在離職前把這個問題反映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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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您好

簡單算~
離職同事一人,每月平均加班12小時,23天計=(8*23)+12=196小時/月
現在你和另一位同事分攤,每人分攤=196/2=98小時/月

你現在每月工作的時數推算=(本人8*23)+分攤98=282小時/月
你主管願意讓你報的時數=(本人8*23)+可報15=199小時/月
兩者相差=282-199=83小時=10.375個工作天

你上月報加班211.79小時
合理推算有282-211.79=70.21小時=8.776天未報加班

就算都可以報加班
282小時/月=35.25個工作天
=每月多工作12.25天
=正常工作日都上班12.26小時
=正常工作日都加班4.26小時

就算將以上數字打8折,也明顯不合理,如果主管不正視,的確沒必要被壓榨下去。但考量現在中大型飯店的悲慘業況,建議仍以體諒的態度反應,也讓自己的離職漂亮轉身!在乎自己的工作,也會是個負責的人,先預祝轉職成功!

重要補充:
1.假日工作是有假未休應轉補休,跟平日加班不同,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以時數計:1:1
以薪資計:請參考下面法規,實務通常沒有加倍發給。
2.平日加班轉補休:
以時數計:1:1
以薪資計:仍要照加班「時段」回算1.33、1.66倍
(可先調打卡記錄,自算後跟公司核對)

勞動法規:
一、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二、平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三、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四、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五、例假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1人拍手・
1人肯定

1. 產業會計1年,小型會計師事務所2年,目前任職飯店會計9個月。目前工作量大,在結帳前完成工作需要加班。
2. 主管只願意讓我報15小時,事實也可以報加班費只是打折而已。也就是飯店佔了您些許便宜。
3. 如果回顧今年2-5月,應該沒有加班問題,飯店連維持營運都會有問題,就是作帳變簡單了,因為單據不多,也就是您佔了飯店些許便宜。
4. 員工與公司本來就是一體的,拿15小時加班費努力把帳作好,與主管討論年底或明年飯店有盈餘,可以作調薪的動作。
5.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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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實際的數字:6月休假一天8小時,7月加班8小時抵休假。7月加班8小時無加班費。對否。
2. 6月正常上下班沒有休假,7月加班8小時可報加班費。對否。
3. 休假時數與加班時數1:1抵銷。對否。
4. 最後的結果,會變成明面上我在放抵休假;但實際我在公司工作。這我就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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