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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公司可以未經本人同意調降本薪嗎?

1.目前在職
2.遇到的情況如下
我的薪資結構如下
1.本薪+全勤<<這部分是應稅額,公司也是用這兩項的總額投保勞保
2.伙食津貼<<這是免稅項

今年初公司直接發公告通知調整伙食津貼的金額,從1,800變成2,400,差額部分是直接調降本薪。

8月份升職,領薪水時發現加薪是加在免稅項的職務津貼,然後本薪又被調降了

疑問.
公司可以在未通知本人並且沒有取得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調整員工本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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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您好
應該要看你當初簽訂的勞動契約 ,如果裡面有寫到你的薪資 ,例如本薪多少+伙食多少+全勤多少...,如果上面有仔明清楚 ,那就不能任意更動 ,但如果只寫月薪是多少 ,那就會有爭議 ,畢竟月薪的全薪他是沒有幫你減少的 ,只是裡面的項目在變 ,政府調整伙食津貼 ,原本就是希望產業能回饋給員工 ,但產業還是把他當作免稅額 ,這也要看你的投保級距 ,確定是全薪投保? ,不管用什麼名目 ,領導加給/交通津貼/主管加給/伙食補助...,就是應該全薪去投保 ,否則就是高薪低報 ,另外你也要注意是否已勞資會議通過 ,有些公司勞資會議也是橡皮圖章 ,不管什麼提案 ,就是一樣就是會通過 ,如果你仍存有疑慮 ,建議可以去問勞工局 ,勞健保投保業務就要問勞健保局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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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意即工資應該由勞資雙方同意,如果雇主要減薪,勢必要得勞工同意,如果為得勞工同意就擅自用行政公告的方式減薪,是違反勞基法規定的。

1、投保級距:若是公司加保僅以本薪+全勤兩項,而非實領薪資總額,這已是高薪低報。
2、薪資項目金額調整:這部分可看勞資爭議處理法,應屬於調整事項爭議,故端看公司是否有工會或是勞資會議,這類調整需經過以上同意。

1人拍手

根據台灣的勞動基準法,公司在未經員工同意的情況下,不可以隨意調降員工的本薪。薪資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任何涉及薪資的變動應該要經過雙方協商並獲得同意。若公司單方面調降本薪,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

你提到的情況中,公司調整了伙食津貼並將差額從本薪中扣除,這樣的行為可能已經涉及違法。建議你可以先與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溝通,了解他們的調整理由和依據。如果溝通無效,考慮向勞工局或相關單位尋求協助,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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