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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與公司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者,則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基準計發。也就是,特休假的工資基準,那一年的特休假,就以當年度的薪資折成工資發給。
舉例說明:
員工去年申請7天特休未休完遞延,今年度有新產生特休假且尚未使用,故在去年申請遞延特休截止日後尚有5天未休假。若以領月薪制來說,則公司工資計算基準,則是以去年度薪資除以30天,再乘以5天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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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與公司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者,則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基準計發。也就是,特休假的工資基準,那一年的特休假,就以當年度的薪資折成工資發給。
舉例說明:
員工去年申請7天特休未休完遞延,今年度有新產生特休假且尚未使用,故在去年申請遞延特休截止日後尚有5天未休假。若以領月薪制來說,則公司工資計算基準,則是以去年度薪資除以30天,再乘以5天發放。